宜春換領居民身份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申請條件,提供材料,辦理流程,
申請條件
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也可申報換領新證。
提供材料
(一)屬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
1. 《戶口簿》;
2.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二)屬遷移變動的:
1. 《遷移證》;
2.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辦理流程
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或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並交納證件工本費40元。
申請人在辦理申請手續3個月後,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領取新居民身份證,同時,上繳舊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