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生育證辦理指南

宜春生育證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管理機構。

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承辦機構,

辦理條件

申請領取《一胎生育證》的夫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夫妻雙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的夫妻必須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並且達到規定的生育間隔期限。

申辦材料

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

辦理程式

《一胎生育證》的申請、審批、發放程式:
  
一、領取表格。申請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
  
二、填表、核實。申請生育的夫妻應當如實填寫表格中規定的全部欄目,簽上姓名,貼一張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準備一張同樣照片辦證用),並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夫妻中在本單位工作的一方或戶籍在本村(居)民委員會的一方的情況進行進一步的核實,並在核實之後提出初步意見,由主管領導簽名和加蓋公章,以明確責任。
  
三、審批與發放。申請生育一胎的夫妻憑結婚證、戶口簿和經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的《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到一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申領《一胎生育證》,其中,屬於“婚後五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必須同時攜帶辦理收養的有關檔案、證明和醫院的妊娠診斷證明。
  
受理《一胎生育證》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管理機構收到巳由雙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的《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後,由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負責人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填入《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中,同時簽名,加蓋公章。對審批符合發證條件同意發給《一胎生育證》的,由經辦人填寫《一胎生育證》,貼上女方照片,簽上經辦人姓名,加蓋鋼印(沒有配置鋼印的,送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加蓋鋼印)和騎縫公章,及時發證並通知另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
在審批過程中,對情況不夠清楚的,應進一步核實,再進行審批。
《再生一胎生育證》的申請、審批、發放程式 :
一、領取表格。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領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
二、填表、核實與張榜公布。申請生育的夫妻應當如實填寫表格中規定的全部欄目,簽上姓名,貼一張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準備一張同樣照片辦證用),並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夫妻中在本單位工作的一方或戶籍在本村(居)民委員會的一方的情況進行核實和張榜公布,並在核實和張榜公布無舉報意見之後提出初步意見,由主管領導簽名和加蓋公章,以明確責任。
三、申請、審批和發放。申請再生一胎的夫妻憑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所在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經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後,對申請人的情況和是否張榜公布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應報送縣一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確認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例》規定的,經集體研究批准後,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和姓名,加蓋公章,並將審批結果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對集體研究同意發給《再生一胎生育證》的,由經辦人填寫《再生一胎生育證》,貼上女方照片並簽上姓名,加蓋鋼印和騎縫公章,及時發證,並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
對雙方都是農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請,經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同意由鄉(鎮)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審批的,在經集體研究通過後,可以直接發放《再生一胎生育證》,並按月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辦理時限

發證部門對符合《條例》規定的一胎生育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請,除《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一項規定情況外,必須在收到已經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的《生育證申請、審批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收費標準

免收工本費。

承辦機構

受理《一胎生育證》申請的機構是女方或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管理機構。
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證》申請的機構是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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