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指南

宜春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指南,是宜春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計生辦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辦理再生一胎生育證指南
  • 所屬類別: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事項依據,辦理條件,申辦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事項依據

《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辦理條件

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的夫妻必須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況。

申辦材料

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辦理程式

①領取表格。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領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②填表、核實與張榜公布。申請生育的夫妻應當如實填寫表格中規定的全部欄目,簽上姓名,貼一張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準備一張同樣照片辦證用),並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夫妻中在本單位工作的一方或戶籍在本村(居)民委員會的一方的情況進行核實和張榜公布,並在核實和張榜公布無舉報意見之後提出初步意見,由主管領導簽名和加蓋公章,以明確責任。③申請、審批和發放。申請再生一胎的夫妻憑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所在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經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後,對申請人的情況和是否張榜公布進行核實。對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應報送縣一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確認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條例》規定的,經集體研究批准後,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和姓名,加蓋公章,並將審批結果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對集體研究同意發給《再生一胎生育證》的,由經辦人填寫《再生一胎生育證》,貼上女方照片並簽上姓名,加蓋鋼印和騎縫公章,及時發證,並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所在單位。對雙方都是農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請,經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同意由鄉(鎮)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審批的,在經集體研究通過後,可以直接發放《再生一胎生育證》,並按月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辦理時限

對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請,除《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一項規定情況外,必須在收到已經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的《生育證申請、審批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收費標準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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