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申領暫住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對象範圍,提供資料,辦理流程,
對象範圍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內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區)、縣(含縣級市)暫住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旅館業住宿登記視為暫住戶口登記。
在本省經商、就業的人員,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提供資料
1. 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暫住地合法居住場所證明;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張(用攝像技術輸入人像制證的除外)。
辦理流程
流動人員受僱於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由雇用單位、僱主負責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核發暫住證時限
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發給暫住證。
持證人在暫住證有效期滿後要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辦理換證手續。
遺失暫住證或需要變更暫住證登記項目的,持證人應當在3日內向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補辦或者辦理變更登記。公安派出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