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收養小孩入戶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證明材料,辦理流程,
證明材料
1.申請收養小孩入戶的書面報告;
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縣以上醫院的無生育能力證明;
4.縣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
辦理流程
申請收養小孩入戶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經批准同意收養的申請,申請人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收養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