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居民收養小孩入戶由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審批條件,證明材料,辦理步驟,
審批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申請收養小孩入戶。
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縣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
4、被收養人的《戶口簿》。
辦理步驟
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合適並提出意見,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
2、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批許可權內的申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同時簽發《準遷證》。對審批許可權外的申請,加具審核意見後上報地級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3、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5、對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或《準遷證》,當場簽發的《遷移證》並註銷戶口。
6、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對未落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