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操作流程,擔保益處,主要特點,風險低:,安全性高:,全額保證金:,擔保關係:,申請條件,辦理方法,申辦程式,風險分析,法律效力,注意事項,
內容簡介
提貨擔保是指進口商開出信用證後,但有時因航程過短,貨比單據先到,為了能及時提貨用於生產銷售並免付高額滯倉費,客戶可要求銀行為其開出提貨擔保書,交承運人先行提貨,待正本提單收到後向承運人換回提貨擔保書的一種擔保業務。客戶只需保證日後及時補交正本提單,並負責繳付船公司的各項應收費用及賠償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即可由銀行單獨或與客戶共同向船公司出具書面擔保,請其憑以先行放貨。
提貨擔保占用授信額度一般僅限於信用證項下使用。進口商辦理提貨擔保,必須向銀行提交提貨擔保申請書、船公司到貨通知、致船公司的預先提貨保證書、以及提單和發票等的複印件。銀行對上述檔案進行審核,以確保所指貨物確屬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申請人還應在提貨擔保申請書上保證承擔船公司所收一切費用和賠償可能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在與日本、韓國和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進口貿易中,由銀行出具提貨擔保的情況比較普遍。隨著航運業的不斷發展,這些地區的運輸時間越來越短,航程一般在2 -7天,經常發生貨物先於單據到達進口地的情況。
提貨擔保其實是開證行出具的一種保函,開證行作為擔保人承擔保函項下保證人所面臨的一切風險。因此,銀行出具提貨擔保後,要求申請人對於事後收到的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無論有無不符點,均不得拒付。同時,銀行要求信用證規定受益人提交全套海運提單,對於部分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或銀行不能控制貨權的信用證不予辦理提貨擔保。有的銀行還要求進口商出具信託收據,具體說明在贖單之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並負責賠償銀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損失。
提貨擔保限於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商品進口。 客戶須提供提貨擔保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如發票、提單副本等。審核通過後,銀行將提貨擔保保函交客戶提貨。客戶拿到正本提單後,以提單正本換回銀行提貨擔保保函返還銀行。
操作流程
3. 辦妥上述事宜後,銀行向簽發提單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貨擔保書。
擔保益處
2.費用低廉,手續簡便。
主要特點
提貨擔保業務具有下列特點;
風險低:
安全性高:
進口商憑提單副本等檔案向銀行提出申請。進口商須向銀行提供提貨擔保申請書及提貨擔保保函(樣本)以及相關資料,如發票複印件或傳真件、提單副本或正本提單複印件或傳真件或運輸公司的到貨通知書、箱單複印件或傳真件、進口付匯核銷單等。經審核查實通過後,銀行將提貨擔保保函交客戶提貨。
全額保證金:
很多銀行要求進口商必須提供全額保證金。也有銀行對不同信用證項下的提貨擔保的反擔保措施加以區別對待。對即期信用證項下的提貨擔保,要求收取全額保證金。遠期信用證項下可減收保證金,視情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不足部分須由申請人、擔保人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人提供保證。
擔保關係:
申請條件
3.辦理提貨擔保項下的信用證須由辦理銀行開出。
辦理方法
申辦程式
3、貨物先於貨運單據(物權單據)到達目的地,進口商向開證銀行提交船運公司簽發的貨物到港通知、提單發票副本、企業近期財務報表等資料,申請辦理提貨擔保,並填寫《提貨擔保申請書》;
4、必要時應提供擔保措施或落實信用證備付款項;
風險分析
銀行敘做提貨擔保業務具有很大風險,其根源在於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本身即具有極大的潛在風險。提單是在海上運輸(主要是班輪運輸)方式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確認已經到(或已裝船)某種貨物,並且承諾將其運到指定地點交與提單持有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提單的法律性質,法律界向有爭論,有債權說,物權說以及物權債權混合說。對於無單放貨的法律定性問題,歷來頗有爭議,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無單放貨行為屬於一侵權行為,其理論的基礎就是提單具有物權憑證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契約的有關法律來確定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即對承運人而言,無單放貨屬於一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反契約約定的責任,其理論基礎就是提單是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持有人同承運人之間首先存在海上運輸契約關係。還有一種觀點是責任競合。 各海事法院對無單放貨案件的審理思路亦有差別,以廣州海事法院為代表,主張以侵權為訴因審理無單放貨糾紛案,多判決承運人、擔保人、提貨人就其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提單持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極具典型意義的粵海電子有限公司訴招商局倉碼運輸有限公司等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案中,經海事法院一審和高級法院二審後,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定案,在再審時將承運人“無單放貨”確認為違約行為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持單人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8月11日作出的該案件的提審判決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對提單持有人憑正本提單不能提貨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負有違約賠償責任”。同樣,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訴國橋聯運案中也認為,託運人訴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應為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提單是運輸契約的證明,作為承運人應履行安全運輸、完好交付的義務。承運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運人應對這一違反運輸契約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因此,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同時也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的性質決定了承運人在到達港必須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並將正本提單收回。
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憑保函交付貨物,致使正本提單持有人而無法支配提單項下的貨物。其行為違反了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國際慣例,損害了正本提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違約賠償損失的責任。其接受保函交付貨物並不能免除對提單持有人應負的責任。無論違約還是侵權,承運人對無單放貨往往應對正本提單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承運人在賠償提單持有人的損失後或判決生效或達成調解協定後,有權依照提貨擔保函向提貨人、擔保人追償。銀行作為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承運人承擔責任的原因很多,如收貨人拒絕付款,託運人要求收回貨物等,銀行不得不賠償,甚至可能陷入貿易契約糾紛和貨物運輸糾紛中。
銀行在敘做了提貨擔保業務後,往往身不由己,在信用證業務上形成倒逼的壓力。根本原因在於提貨擔保的金額和效期的敞口,即提貨擔保沒有金額和效期的限定。也就是說,銀行承擔的責任是“無限責任”。由於擔保銀行的賠償責任包括但又不限於貨物本身,如果擔保銀行(開證行)拒付,議付行要求退單,開證行把單據退回後,出口商找船公司要貨,而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憑提貨擔保提走了,這時,船公司必定向開證行索賠。由於認賠責任包括但不僅限於貨物本身,開證行賠付的金額比單據金額還多。因為存在這樣的一種“機會成本”,明智的開證行往往不得不放棄拒付的權利。在國際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常常能夠利用開證行辦理提貨擔保後的這種壓力,要求開證行付款。而對於開徵銀行來說,則處於相當被動的局面,雖收取了進口商的足額開證保證金(但仍然存在敞口),若真的捲入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仍然很被動,甚至可能造成損失,並影響其正常業務的開展,只能向受益人銀行斡旋,要求寄單,以便並從船公司手中贖回正本提貨保函,避免可能的損失及影響。
法律效力
1、銀行對承運人在無單放貨後引起對進口商的追償債權,與進口商一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運人因無單放貨後,如果因進口商未憑提單提貨致使承運人遭受任何損失,進口商在擔保函中承諾負完全賠償責任,而銀行則保證上述承諾的履行。一旦承運人遭受損失,可憑擔保函向銀行索賠,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銀行在賠償後,可以向進口商行使追償權,可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2、提貨擔保中進口商向銀行承諾,承擔無條件付款責任。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後到的單據有否不符點,進口商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絕承兌。由於開證行敘做了提貨擔保,銀行不得不對外付款,實際上很難行使因單證不符對外拒付的權利,因此,進口商必須向銀行承諾無條件付款。這也是銀行要求進口商申請提貨擔保時,應交付全額保證金的重要原因。
3、銀行的保證責任在以正本提單換回提貨擔保時解除。銀行對出具的提貨擔保函應進行專項登記並跟蹤監督,待正本單據到達後,督促進口商及時到承運人用正本提單換回提貨擔保函,以解除銀行的保證責任。進口商退回的提貨擔保函,銀行逐筆核銷。如果進口商遲遲未來退還擔保函,銀行應及時發函催促和跟蹤,以便及時追回提貨擔保函。擔保函如系進口商已退或申請人遺失,須由進口商出具證明,證明上述情況並由承運人蓋章確認,同時進口商書面保證承擔並免除銀行擔保函項下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