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論

推論

"推論"是從一系列的示例找出一個組型。當受測者能從一系列示例中,藉由登錄相關聯的屬性與注意到示例間的關係,進而抽取出一個概念程式知識。推論的歷程包含:比較示例,指認出組型規則,使用組型規則產出新符合組型規則的新示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論
  • 外文名:inference
  • 拼音:tuī lùn
  • 基本解釋:推詳論述
  • 出處:清· 劉獻廷《廣陽雜記》
基本信息,引證解釋,基本含義,

基本信息

【詞目】:推論
【拼音】:tuī lùn
【基本解釋】:
推論 tuīlùn
[infer] 推詳論述
予為之往復推論,始得豁然。——清· 劉獻廷《廣陽雜記》
推論 tuīlùn
[inference;deduction;corollary] 用語言形式表達出來的推理
從自然規律而來的人類法律的合理的推論

引證解釋

1. 推詳論述。
《孔子家語·致思》:“ 賜 著縞衣白冠,陳說其間,推論利害。”《三國志·魏志·王肅傳》“歷注經傳,頗傳於世。”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魚豢 《魏略》:“帝每與 夏 推論書傳,未嘗不終日也。” 宋 秦觀 《上呂晦叔書》:“某狂妄,嘗以此說推論歷世豪傑之士,又以默觀當今之時。”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四:“予為之往復推論,始得豁然。”
2. 邏輯學名詞。用語言形式表達出來的推理。
魯迅 《集外集拾遺·文藝的大眾化》:“倘若說,作品愈高,知音愈少。那么推論起來,誰也不懂的東西,就是世界上的絕作了。”

基本含義

所謂“推理”(reasoning),又稱“推論”(inference),指的是從一個或者一些已知的命題得出新命題的思維過程或思維形式。其中已知的命題是前提,得出的命題為結論。
法律推理問題上,法律現實主義採取了反形式主義的立場。首先,他們否定批判了形式主義所認為的審判過程是一個三段論推理過程這一觀點;其次,他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大部分現實主義者認為,在司法決定中,直覺優於邏輯,這代表了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基本觀點。從霍姆斯開始,美國的反形式主義學者們就反對在法律決定過程中過度強調邏輯的作用而忽略直覺的作用。
由上可知,法律現實主義與法律形式主義的主要分歧在於:邏輯和直覺在法律推理中哪一個更重要?兩者持完全相反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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