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通常,在下面四種情況下會施加推定信託:
(2)
受託人或受信人錯誤地將信託財產轉移給一個陌生人;
(3)有人企圖欺詐性地或不合良心地利用制定法條款或其他基本
法律原則,即有人企圖把制定法作為欺詐的工具;
(4)
財產的轉讓人簽署了一份可以特定強制實施的契約,後來又拒不履行。
所以,如果一個人主動像
受託人那樣干預信託事務,或者明知是
信託財產而接收
受託人錯誤轉移的財產,或是接受財產時未支付對價,或者明知地協助
受託人違反信託,或者明知地以違反
受託人義務的方式處理
信託財產,那么,法律將使他作為一個推定
受託人承擔責任。
推定信託的性質
關於推定信託的性質,學界眾說紛紜。在英美法上,雖然也將信託分為意定信託與
法定信託兩種,但就法定信託的內涵,在解釋上並不一致:有人認為法定信託應包括推定信託與擬制信託;也有人認為法定信託僅有擬制信託一種,推定信託應歸類在意定信託的默示信託。也有學者指出,非意定信託系非由當事人明示而為法院透過推定擬制所成立之信託,可分為推定信託與擬制信託,其與意定信託相比較,構成要件方面往往無涉意思表示、書面形式或財產轉移,至於效果方面則屬廣義之消極信託。還有學者指出,除明示信託外,英美法也承認法定信託和默示信託,這兩類信託無需委託人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法定信託是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信託,其基礎是法律規定;默示信託則是依法院的推定和擬制而設立的信託,又包括推定信託和擬制信託。
由上可見,學理上主要將推定信託的性質定位為:(1)屬於
法定信託(statutory trust);(2)屬於默示信託(implied trust);(3)屬於非意定信託。不應將推定信託歸屬於法定信託,而應將其歸屬於默示信託或非意定信託,更準確地說就是默示信託。因為推定信託是法院依職權推定的,而並非法律直接規定的。另外,非意定信託是與意定信託相對應的,其外延包括了我們所說的明示信託之外的其他
信託類型,默示信託應該只是非意定信託之一。雖然說推定信託屬於非意定信託並不為錯,但這僅將推定信託與意定信託(明示信託)區分開來,而未將其與其他非意定信託區分開來。所以說將推定信託的性質定位為默示信託則更為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