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信託

推定信託又稱“強制信託”。法院根據衡平法公平正義原則以判決方式強制設立的信託。英美信託法中信託分類的一種。推定信託規則旨在禁止占有他人財產的當事人不公正地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狀況;此類財產占有人依法只能以推定信託受託人的身份管理財產,不得謀取財產上利益;衡平法理論上又稱之為“財產受託人不享有受益權原則”。根據現代信託法的解釋,財產所有人的監護人、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因濫用信任關係而取得任何財產利'益(包括取得土地承租權),均違反上述原則;法院有權撤銷其所得利益並判決成立推定信託。推定信託具有強制性效力,受益人可不依賴於委託人意志而申請財產利益的強制執行。英國法主要將推定信託視為獨立的信託類型;而美國各州的法律更偏重於將其視為糾正不公正財產關係的訴訟補救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定信託
  • 外文名:constructive trust
  • 分類:信託
  • 相關:一個推定受託人承擔責任
定義,推定信託的性質,

定義

通常,在下面四種情況下會施加推定信託:
(1)屬於信託的可以追蹤的財產,不正當地落入受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手中;
(2)受託人或受信人錯誤地將信託財產轉移給一個陌生人;
(3)有人企圖欺詐性地或不合良心地利用制定法條款或其他基本法律原則,即有人企圖把制定法作為欺詐的工具;
(4)財產的轉讓人簽署了一份可以特定強制實施的契約,後來又拒不履行。
所以,如果一個人主動像受託人那樣干預信託事務,或者明知是信託財產而接收受託人錯誤轉移的財產,或是接受財產時未支付對價,或者明知地協助受託人違反信託,或者明知地以違反受託人義務的方式處理信託財產,那么,法律將使他作為一個推定受託人承擔責任。

推定信託的性質

關於推定信託的性質,學界眾說紛紜。在英美法上,雖然也將信託分為意定信託與法定信託兩種,但就法定信託的內涵,在解釋上並不一致:有人認為法定信託應包括推定信託與擬制信託;也有人認為法定信託僅有擬制信託一種,推定信託應歸類在意定信託的默示信託。也有學者指出,非意定信託系非由當事人明示而為法院透過推定擬制所成立之信託,可分為推定信託與擬制信託,其與意定信託相比較,構成要件方面往往無涉意思表示、書面形式或財產轉移,至於效果方面則屬廣義之消極信託。還有學者指出,除明示信託外,英美法也承認法定信託和默示信託,這兩類信託無需委託人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法定信託是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信託,其基礎是法律規定;默示信託則是依法院的推定和擬制而設立的信託,又包括推定信託和擬制信託。
由上可見,學理上主要將推定信託的性質定位為:(1)屬於法定信託(statutory trust);(2)屬於默示信託(implied trust);(3)屬於非意定信託。不應將推定信託歸屬於法定信託,而應將其歸屬於默示信託或非意定信託,更準確地說就是默示信託。因為推定信託是法院依職權推定的,而並非法律直接規定的。另外,非意定信託是與意定信託相對應的,其外延包括了我們所說的明示信託之外的其他
信託類型,默示信託應該只是非意定信託之一。雖然說推定信託屬於非意定信託並不為錯,但這僅將推定信託與意定信託(明示信託)區分開來,而未將其與其他非意定信託區分開來。所以說將推定信託的性質定位為默示信託則更為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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