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信託是“非任意信託”的對稱。又稱“能動信託”、“酌定信託”。信託條款中除必要事項外僅指明信託意圖,而使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具有一定任意性的信託。根據現代信託法的“酌定信託原則”,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以信託意圖為主要根據,他具有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需的或適合於當時需要的基本財產權;在明示信託條款有悖於信託意圖或明顯限制信託意圖實現時,他有權只依據信託意圖行事而不受此類條款的約束;在發生了信託成立時不能預見的特別情事時,受託人還有權依推定信託規則訴請司法判決變更信託條款。基於上述原則,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可以通過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僅對受託人財產權範圍作原則性限制,使受託人在財產管理和信託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權,由此形成任意信託。從目前英美各國的法制實踐來看,大多數信託採取任意信託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意信託
- 外文名:Arbitrary trust
- 別名:自由信託,明示信託
- 類別:完整的,將來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