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信託

明示信託,又稱“直接信託”。是指財產授予人以明示聲明方式而直接訂立的信託。其形式包括遺囑、契據檔案、非蓋印檔案和口頭方式四種。依據大英國協國家的法律,凡地產信託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設立,其中又包括契據檔案、非蓋印文書和書面.摘記方式三種;凡以遺囑方式設立信託的,須採取書面形式並須符合遺囑證明和簽署的程式。

明示信託的內容須符合以下要求:(1)須充分明確信託意圖,其文字措詞須確定並具有強制性;(2)須具體指明信託財產和信託利益的範圍,否則不枸成完整的明示信託;(3)須以指定方式或定義方式充分明確受益人。凡上述事項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全者,將導致明示信託無效或部分無效,並可能依法律推定規則成立“默示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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