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設立,英美衡平法上的概念。泛指通過財產所有人的明示行為、法院司法判決或直接依據法律規則而確定信託當事人、信託意圖和信託關係具體內容的過程。依衡平法規則,信託設立的方式包括三種:(1)財產所有人以明示行為確定信託基本要素,並將信託財產授與受託人;所設信託為明示信託。(2)法院根據財產授與人的默示行為意圖和公平正義原則,以判決方式推定信託基本要素;所設信託為默示信託或強制信託。(3)當事人之間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律事實(如財產所有人死亡)而產生信託關係,其信託要素的確定依法定規則;所成立的信託為法定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