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任意信託

非任意信託,“任意信託”的對稱。又譯“固定信託”。是指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受到信託條款嚴格限制而不具有任意性或自由斟酌權的信託。由於現代信託法中“酌定信託原則”的發展,非任意信託與任意信託的區別愈來愈具有相對的意義。學理上認為:在非任意信託中,受託人至少在信託利益分配方面不具有自由斟酌決定的權利。目前英美各國的法制實踐中,非任意信託形式多適用於遺產管理信託,家庭信託和某些法定信託。

信託條款中除必要事項外,要指明信託意圖,而且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根據現代信託法的"酌定信託原則":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以信託意圖為主要依據,具有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或適合於當時需要的基本財產權;在明示信託條款有悖於信託意圖或明顯限制信託意圖實現時,他有權只依據信託意圖而不受此類條款的約束;在發生了信託成立時不能預見的特別情事時,受託人還有權依推定信託規則訴請司法判決變更信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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