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拉薩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拉薩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五章 減量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煉婆樂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餐廚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類,廢塑膠,廢金屬,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食堂、賓館、頌地飯店產生的餐飲垃圾、居民日常廚餘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葉、剩菜、剩飯、果皮、蛋殼、茶渣、小骨頭、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產品內臟、過期食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晚殃己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乃凳套遙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系統推進、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備車輛購置、設施建設及其運營的資金投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並將考核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工作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
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考核監督。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體道朵法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犁屑踏以及有害垃圾貯存、收運、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國小、幼稚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態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習慣,監督指導學校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建設工程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設施配套建設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定要求,並監督實施。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艱估辣店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安全、高效、有序進行。
財政、旅遊、廣電、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發展改
革、宗教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檯賬,指導、督促社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願者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第三方企業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轄區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指導小區居民精準分類、準確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精神文明創建評選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
減量的實施納入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的評選標
準。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
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分類管理等專項規劃以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專項規劃,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十二條 車站、機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演出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寺廟、商場、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和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根據需要配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總概算。
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建蔬菜瓜果等易腐有機物就地處置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暫存容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場所、建設項目、市場已經
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設備或者就地處
置設施的,應當補建。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配套的收集、運輸體系,配備標誌清晰的分類收集容器,滿足生活垃圾分類需求。
居住區、辦公區域、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種類的實際需要,設定滿足使用需求的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備、設施、場所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設、公共利益等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居住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過街橋、地下通道等附屬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垃圾分
類收集點,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
潔,定時清洗消毒,標誌清晰準確規範;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廂房,交由有資質的分類運輸企業規範運輸;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收集,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遊者遊覽的,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職責。
第十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學校、公共場所等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要求重新分揀;經教育指導仍未準確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醫療垃圾、建築垃圾、裝潢垃圾、工業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色、標識以及設定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不同區域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按
照以下標準設定:
(一)居住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和分類收集廂房或者桶站;
(二)單位區域應當設定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箱房,有集中供餐的單位餐廳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設定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和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五)一般區域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後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專業人員;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別運至相應處理場所,
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保持收集車輛密閉、功能完好和外觀整潔;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基本情況,並向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
(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環衛服務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要求運至規範處理場所。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要求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環衛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分類處置:
(一)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回收、分揀、再利用;
(二) 廚餘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要求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採取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無害
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基本情況;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環衛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或者高
於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採用的
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或者高於國家標準。
第五章 減量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套用項目。
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旅遊、市場監督、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十三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並進行回收。
鼓勵採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措施鼓勵企業對玻璃、織物、
皮革等低價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定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商場、超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
點。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培養分類習慣,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通過兌換積分、現金等方式引導獎勵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收集點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
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國小、幼稚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態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習慣,監督指導學校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建設工程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設施配套建設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定要求,並監督實施。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安全、高效、有序進行。
財政、旅遊、廣電、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發展改
革、宗教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檯賬,指導、督促社區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願者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第三方企業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轄區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指導小區居民精準分類、準確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精神文明創建評選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
減量的實施納入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的評選標
準。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
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分類管理等專項規劃以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專項規劃,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十二條 車站、機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演出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寺廟、商場、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和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根據需要配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總概算。
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建蔬菜瓜果等易腐有機物就地處置設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暫存容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場所、建設項目、市場已經
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設備或者就地處
置設施的,應當補建。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配套的收集、運輸體系,配備標誌清晰的分類收集容器,滿足生活垃圾分類需求。
居住區、辦公區域、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種類的實際需要,設定滿足使用需求的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備、設施、場所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設、公共利益等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居住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過街橋、地下通道等附屬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垃圾分
類收集點,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
潔,定時清洗消毒,標誌清晰準確規範;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廂房,交由有資質的分類運輸企業規範運輸;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收集,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遊者遊覽的,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職責。
第十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學校、公共場所等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要求重新分揀;經教育指導仍未準確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醫療垃圾、建築垃圾、裝潢垃圾、工業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色、標識以及設定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不同區域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按
照以下標準設定:
(一)居住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和分類收集廂房或者桶站;
(二)單位區域應當設定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箱房,有集中供餐的單位餐廳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飲經營場所應當設定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和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五)一般區域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後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專業人員;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別運至相應處理場所,
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保持收集車輛密閉、功能完好和外觀整潔;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基本情況,並向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
(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環衛服務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要求運至規範處理場所。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要求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環衛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分類處置:
(一)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回收、分揀、再利用;
(二) 廚餘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要求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採取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無害
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基本情況;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環衛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或者高
於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採用的
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或者高於國家標準。
第五章 減量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套用項目。
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旅遊、市場監督、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十三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並進行回收。
鼓勵採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措施鼓勵企業對玻璃、織物、
皮革等低價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定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商場、超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
點。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培養分類習慣,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通過兌換積分、現金等方式引導獎勵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收集點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
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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