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發展歷史
拉脫維亞第一屆議會成立於1922年10月。在1940年拉併入
蘇聯之前,拉議會共延續四屆。1990年拉恢復獨立後,最高委員會行使議會
職能。1993年拉成立第五屆議會。2006年10月,拉舉行第九屆議會選舉。
議會的權利
拉屬
議會制國家,
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總統提名
總理並授權其組建政府,但須經議會簡單多數通過。總統有權提議解散議會,但須經全民公投通過。如未獲通過,總統將辭職。議會有權解散政府。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
檢察院檢察長等
司法機構領導人須由議會
表決批准。
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議會有
立法權、預算審批權、
行政監督權和
人事權。拉實行一院制,由100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議員由18歲以上的公民
直接選舉產生。參選黨必須獲得5%以上的選票才能進入議會。現議會共有8個議會黨團。現議會中,人民黨21席,綠色
農民聯盟17席,“和諧中心”聯盟18席,“新時代”14席,第一黨與拉脫維亞道路黨聯盟10席,“公民聯盟”7席,祖國與自由聯盟5席,爭取統一拉脫維亞
人權黨5席,另有3名無黨派議員。議會領導機構為議會
主席團,由主席(即議長)、兩名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共5人組成。議會下設16個委員會,每年舉行
春節和
秋季兩次會議。每年的
夏季和
聖誕節後,議會進入
休會期。
拉屬
議會制國家,議會有同外國議會進行交往的權力。經費主要依靠國家
財政撥款。議會辦公廳負責出訪及接待團組的安排工作(事先須議會主席團批准)。拉議會共有60個對外友好小組。拉議會與
愛沙尼亞、
立陶宛議會每年定期交流,同
歐盟等國家的議會聯繫密切。
議會工作程式
在拉脫維亞,共和國總統、
內閣、議會委員會、五人以上的議會代表小組、以及十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選民,都有提出法律議案的權力。政府部長以及部長授權的官員均有權對法律草案提出補充和修改。大多數提案必須得到多數議員的支持,“三讀”通過,才能成為法律。總統應在議會通過法律後的7~21日內,公布該法律。如果法律本身未對期限做出規定,則自公布之日起14日後生效。議會通過法律之日起7日內,總統可致函議會主席,要求議會重新審議該法律。如果議會未對
法律做出修改,總統不可再次提出反對。但總統有權推遲兩個月公布法律。在議會通過法律後的7日內,根據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總統應延緩公布法律。根據十分之一以上選民的要求,被延緩通過的法律應交全民公決。若在兩個月內,沒有進行全民公決的要求,則該法律於兩個月期滿後公布。如果議會就該法律進行兩次表決並得到四分之三以上議員的贊同,可不必進行全民公決。至於是否取消議會已經通過、但應
總統或三分之一以上議員要求而延緩公布的法律,則須半數以上參加過最近一次議會選舉的選民以全民公決的形式來決定。若全民公決中有半數以上的選民贊成取消該法律,法律即被廢除。如果多數票贊同通過法律,則提交全民公決的法律即被通過。有關
預算、債務、稅收、鐵路運費、兵役、宣戰、締結和約、宣布和取消緊急狀態、動員和復員法令以及同別國簽署的條約,不得提交全民公決。
拉脫維亞對修改憲法作出了較嚴格的規定,修改憲法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出席,並須得到與會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贊同,“三讀”通過。如果議會修憲的內容涉及拉脫維亞的
國體、主權、領土和議會的選舉方式,則只有得到全民公決的認可,議會的修憲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拉脫維亞十分之一以上的選民聯名可向總統提出整部憲法的修改草案或法律草案,由總統轉交議會,若議會否決了該修改草案,即須進行全民公決。如半數以上有選舉權的選民在全民公決中支持憲法修正案草案,則該草案即被通過。
議員制度
議員履行義務時進行的表決或闡述觀點不受法律、行政紀律的追究。但傳播其明確知道是敗壞他人名譽的訊息的,傳播損壞他人個人生活或家庭生活訊息的除外。選民不能罷免個別議員。未經議會允許,議員不得被逮捕、搜查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
自由。進行現行犯罪的議員可以被
逮捕,但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報議長,由議長在最近的一次議會會議上向議會通報,並決定是否繼續拘留該議員。在議會休會期間或議會會議開會之前,由議會主席團決定是否應當逮捕議員。未經議會允許,不得對議員的犯罪行為進行法律或行政調查。議員有權對下列情況給予保密:1.將其作為人民代表而向他反映某事或提供信息的人;2.在其履行人民代表職責時,向他反映情況或提供信息的人;3.關於上述事情和訊息的內容。議員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義接受非國家委派並獲取額外報酬。
每個議員最多可配備兩名助手,助手薪金由國庫支付。議員可從國家財政中獲得獎勵。
組織結構
議長對外代表議會,主持議會的全體會議,並維持會場
秩序。議長不在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
拉脫維亞議會設有議會主席團,負責管理議會的全面工作。議會主席團由議會選舉產生,其成員包括議長、兩名副議長和秘書。議會主席團在議會任期內連續工作。議會主席團負責召集議會會議,並確定例行和特別會議的時間。
議會各委員會均由議會選舉產生,其人數和任務由議會做出規定。拉脫維亞議會設16個常設委員會。其日常工作是起草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的實施。到1997年1月1日止,已工作運轉的委員會有:行政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預算和財政委員會;
國防委員會;經濟、
農業、環境和地區發展委員會;代表委員會;教育、文化和科學委員會;
歐洲事務委員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社會和就業委員會。議會委員會有權要求部長或內閣機關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書面材料,亦可邀請有關部門或政府機關的代表列席委員會會議,並要求其作解釋說明。根據議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要求,議會應設立議會調查委員會。
選舉辦法
選舉在大選年當地時間10月第一個星期六和星期日早8∶00至晚8∶00舉行。因議會被解散舉行的大選時間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決定。
選舉採用
秘密投票形式,但
唱票需在投票站舉行的大會上公開進行。
1993年議會選舉時,參選政黨必須在全國選票總數中獲得至少4%的選票才可進入議會。1995年議會選舉法進行了修改,規定至少擁有全拉脫維亞5%以上有效票的政黨和
政黨聯盟(不論其提交的選區選民數多少),才有資格在議會中獲得1個議席。
若議員辭職、被免職或死亡,其空出的席位由在其政黨
候選人名單排在後一名的候選人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