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其頓共和國議會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是代表公民的機構並是國家的立法機關。馬第一屆議會成立於1991年1月,本屆議會是馬的第6屆議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其頓共和國議會
  • 代表:公民的機構並是國家的立法機關
  • 成立於:1991年1月
  • 補充:本屆議會是馬的第6屆議會
議會簡史,議會地位,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議會職權,議會組織結構,議會會議制度,議會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議會黨團,議會辦事機構,議會對外交往,

議會簡史

馬第一屆議會成立於1991年1月,本屆議會是馬的第6屆議會,由獨立以來第一次議會提前選舉產生。歷屆議會時間為:第一屆(1991.1—1994.11),第二屆(1994.11—1998.11),第三屆(1998.11—2002.11),第四屆(2002.11—2006.6),第五屆(2006.8—2008.6),第六屆(2008.6至今)。

議會地位

馬其頓共和國議會是代表公民的機構並是國家的立法機關
議會的組織機構和運轉由《憲法》和《議會議事規則》確定。

議員選舉與議會的產生

(一)議會由120名至140名議員組成。議員通過秘密投票經廣泛、直接和自由的選舉產生。議員代表公民,作決策時嚴格遵循自己的意志。選舉議員的方式和條件由法律確定,制定相關法律時須經全體議員的多數通過。議員每4年選舉一次。議員身份由議會核准,任期自議會成立大會召開時起計算。只有在戰爭或非常狀態下議員任期才可延長。議員不得再從事其他職業或履行其他職務。
(二)議會成立大會應於議會選舉投票後20天召開,成立大會由上屆議長召集。如果議會成立大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開,議員可自行於議會選舉投票之後的第21天召開會議,成立新一屆議會。新一屆議會選舉在本屆議會任滿前90天舉行,或在本屆議會解散後60天內舉行。如果全體議員的多數同意,議會可解散。
(三)馬第六屆議會(2008年至2012年)成立於2008年6月21日。
1.議長
特拉伊科·韋利亞諾斯基(TRAJKO VELJANOSKI)(內部組織黨)
2.副議長:
斯韋特拉納·婭基莫夫斯卡(SVETLANA JAKIMOVSKA)(內部組織黨)
拉菲斯·阿里蒂(RAFIS ALJITI)(阿族融和民主聯盟黨)
亞尼·馬克拉杜里(JANI MAKRADULI)(社會民主聯盟)
3.議員(共120人):
1)內部組織黨(VMRODPMNE)(53人)
2)社會黨(Socialist Party)(3人)
3)馬其頓民主復興黨(“DOM”Democratic reconstruction of Macedonia)(1人)
4)歐洲未來黨(Party for European Future)(1人)
5)民主聯盟(Democratic union)(1人)
6)內部革命組織—馬其頓族黨(VMROMacedonian)(1人)
7)馬其頓塞爾維亞族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 of Serbs in Macedonia)(1人)
8)馬其頓族土耳其族黨(Democratic Party of Turks in Macedonia)(1人)
9)馬其頓羅姆族聯盟(Union of Romas of Macedonia)(1人)
10)馬其頓民主行動黨(SDAM)(Party of Democratic Action of Macedonia)(1人)
11)阿族融合民主聯盟(DUI)(18人)
12)社會民主聯盟(SDSM)(18人)
13)自由民主黨(LDP)(4人)
14)新社民黨(NSDP)(3人)
15)自由黨(LPM)(1人)
16)新選擇黨(NA)(New Alternative)(1人)
17)阿族民主黨(DPA)(8人)
18)獨立議員(3人)

議會職權

(一)馬其頓共和國議會負責:
1.制定和修改憲法
2.制定法律並對法律進行正確解釋
3.確定稅費額度
4.制定國家預算和決算
5.制定國家空間規劃
6.批准國際條約
7.宣戰或宣布停戰
8.決定變更國家邊界
9.決定與外國結盟或退出聯盟
10.發布全民公決令
11.決定國家儲備事宜
12.選舉馬其頓共和國政府
13.選舉國家憲法法院法官
14.選舉法官及解除法官職務
15.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選舉、任命和解除公職人員職務
16.對政府和其他公職進行政治監察
17.發布特赦令
18.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在全體議員多數通過的前提下,議會可就某一問題發布全民公決令。在超過選民總數一半投票的情況下,如果支持公決問題的人數超過投票者的一半,則此公決問題即通過。當有超過15萬選民要求舉行公決時,議會必須發布公決令。

議會組織結構

(一)根據全體議員中多數的同意,議會從議員中選舉議長和一至多名副議長。議長代表議會,致力於《議事規則》的實施並依據《憲法》和《議事規則》行使權力。議長不得再從事其他職業、公職或在政黨內擔任職務。議長負責簽署議會選舉令和總統選舉令。
(二)專門委員會
主要負責對通過的法律提出建議,審議通過的法律、草案以及議會將要通過的法令,監督議會法令的實施,以及許可權內的其他相關事務。
各團體主席、副主席和成員都是從議員中選出。
1.憲法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al Issues)
2.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mmittee)
3.國防與安全委員會(Committee on Defense and Security)
4.政治體系與不同民族關係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InterEthnic Relations)
5.外交政策委員會(Foreign Policy Committee)
6.歐洲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European Issues)
7.選舉與任命事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Issues)
8.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常務委員會(Standing Inquiry Committee for Protection of Civil Freedoms and Rights)
9.安全與反間諜情報部門工作監督委員會(Committee for Supervising the Work of the Security and CounterIntelligence Directorate and the Intelligence Agency)
10.財政與預算委員會(Finances and Budget Committee)
11.經濟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y)
12.農、林、水資源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13.交通、通訊和環境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nsport,Communications and Environment)
14.教育、科學和體育委員會(Committee on Education,Science and Sport)
15.文化委員會(Committee on Culture)
16.衛生保健委員會(Committee on Health Care)
17.勞動與社會政策委員會(Committee on Labor and Social Policy)
18.機會均等委員會(Committee on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
19.議事規則和議員任免委員會(Committee on Rules of Procedure,and MandatoryImmunity Issues)
20.地方自治委員會(Committee on Local Self-Government)

議會會議制度

議會舉行常務會議,會議公開舉行,由議長召集。
議會根據全體議員多數的同意制定《議事規則》。
出席會議的議員數超過全體議員的一半議會即可正常舉行會議;經出席議員多數但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一通過(《憲法》無特別規定時),議會即可作出決定。
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議會可在無公眾到場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議會休會期為8月1日至31日,但是議長有權在休會期內召開會議。

議會立法程式

1.議員、政府或至少1萬名選民聯名即有權提出議案。
2.議長應在議案提交3日內向議員發放議案文本。對於不是由政府提出的議案,議長應向政府徵詢意見。
3.立法程式一般經過三讀。一讀,至少有15名議員提出舉行會議討論議案,在此之前3天內議案須經過相關工作組和立法委員會審議,並向議長遞交報告陳述議案是否可以採納和繼續討論,然後報告由議長向議員、議案提議人及政府遞交報告。對議案的公開辯論於同意召開會議討論後10日舉行,會議將決定是否進行二讀,如果通過將繼續二讀,否則議案無效。涉及公眾利益的議案要進行刊登宣傳,徵求意見。二讀,第一次會議辯論結束後7日內,工作組和立法委員會將參照修改意見對議案再次審議,議員、議會團體及工作組都有權提出修改意見,工作組和立法委員會將採納的修改意見加入議案一併遞交議長。三讀,議案提議人和議員可以在會期前2天內對前兩讀的修正部分再次提出修改意見,會議上將直接討論整個議案修正案。
4.可以在緊急程式下和簡短程式下通過法律。緊急程式下可以通過涉及避免經濟領域重大波動或涉及國家安全和方位重大利益的法律。簡短程式下可以通過內容較為簡單及涉及面窄的法律。
5.馬其頓共和國總統和議長簽署法律生效令。
在總統決定不簽署法律生效令的情況下,議會將重新審議該法律。如果全體議員的多數同意通過該法律,則總統必須簽署該法律生效令。
在超過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通過法律時,總統必須簽署該法律生效令。

議員制度

議員享有豁免權。
議員不負刑事責任,不得因在議會中表達思想和投票而被拘押。
當議員本人不要求享有豁免權,但出於履行議員一職的需要,議會可決定對該議員實施豁免權。
議員在任期內不履行服兵役的義務。
議員依法有獲取補貼的權利。
議員可以辭職。議員需親自向議會會議提交辭呈。
當議員因刑事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刑期時,其議員任期被終止。
當議員因刑事犯罪被處罰而影響議員職務尊嚴、無故不參加議會活動6個月以上時其議員資格將被剝奪。在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議會將剝奪議員資格。

議會黨團

議會中有5個議員團,每個議員團設有協調員。
1.內部組織黨(VMRODPMNE)議員團
2.社會民主聯盟(SDSM)議員團
3.阿族融和民主聯盟(DUI)議員團
4.阿族民主黨(DPA)議員團
5.自由民主黨(LDP)議員團

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擁有常設和臨時工作機構。
議會設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國家顧問,下設10個司局,其中包括:
1.議長辦公室
2.秘書長局
3.立法局
4.議會例會局
5.工作團體局
6.分析與研究局
7.國際合作局
8.檔案、資料和信息技術局
9.財務局
10.常規行政局
議會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就各領域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任何問題進行調查。最少20個議員才能提出建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
議會設有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常設調查委員會。
議會設有民族關係委員會,成員包括:議長、馬其頓族、阿爾巴尼亞族、土耳其族、瓦拉幾族、羅姆族各兩名成員及其他民族的兩名成員。議長任該委員會主席。議會選舉產生該委員會其他成員。該委員會審議涉及各民族關係的問題,並就問題的解決提出建議。議會有義務就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進行審議並通過相關決議。

議會對外交往

1.經費
議會經費來自國家財政預算,2008年經費為514167000代納爾(約合843萬歐元),2009年經費為603223000代納爾(約合989萬歐元)。
2.友好小組
馬議會共有44個友好小組。包括與奧地利、阿爾巴尼亞、澳大利亞、波羅的海三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比利時、波赫、保加利亞、中東國家、德國、希臘、丹麥、印度尼西亞、以色列、伊朗、愛爾蘭、挪威、義大利、日本、塞爾維亞、黑山、中國、加拿大、盧森堡、馬爾他和賽普勒斯、蒙古、英國、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美國、斯洛伐克、土耳其、烏克蘭、芬蘭、法國、荷蘭、克羅地亞、捷克、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維尼亞和匈牙利的友好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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