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征代金

折征代金是指我國自1985年起實行的農業稅徵收方式。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稅適應當時農村自給、半自給經濟需要,一直以徵收糧食為主,俗稱“公糧”。這種徵收方式已不能適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商品經濟發展與農產品收購制度改革後的新形勢。從1985年起,國家對農業稅應徵的糧食,按收購時採用的混合價格,折算成貨幣徵收,以代替原農業稅徵實方式。少數地區農業稅仍需徵收糧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暫不實行折征代金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征代金
  • 時間:1985年
  • 改革前:征糧為主
  • 實行國家:中國
指徵收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實物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價格折算成金額,以貨幣形式徵收。在特定的歷史情況下,農業稅以徵收糧食為主,能夠有效地保證糧食供給、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1985年,國家改革了農產品收購制度,取消了糧食統購,實行契約定購。
除個別品種外,國家不再下達農產品統、派購任務,而是按照不同情況,對農產品分別實行契約定購和市場收購。國家確定的契約定購糧食中,已包括農業稅征糧數。為了適應農產品收購制度改革,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國務院於1985年5月17日批轉了財政部《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請示》,確定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這是我國農業稅徵收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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