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折征代金是指徵收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實物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價格折算成金額,以貨幣形式徵收。農業稅折征代金的價格,統一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30%按原糧食統購價,70%按原糧食超購價)計算。徵收糧食的,糧食部門也按“倒三七”比例價結算劃轉稅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稅折征代金
- 主體:徵收機關
- 法律依據:稅法
- 形式:貨幣形式
條件,優點,
條件
隨著農業生產的不斷發展,糧食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體制及國家專儲體系的日漸完善,不再需要通過農業稅徵收實物的手段來籌集糧食,這是徵收實物改為折征代金的基礎條件。農業稅由徵收實物改為折征代金不會對糧食安全造成衝擊。從目前的糧食定購糧體制看,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並不影響購糧總量。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實行糧食‘體制改革後,中央在全國各地都建有中央專儲糧庫,地方各級政府也建起了地方糧食儲備庫,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糧食收購、儲存、調運、銷售體系。已經能夠滿足中央和地方糧食收購和儲備的需要。
優點
①財糧分離、各司其職。在農村稅費改革過程中,將農業稅由徵收實物改為折征代金,就是要把農業稅徵收與糧食定購政策相分離。農業稅徵收實物改為折征代金後,實行貸幣繳納,納稅人賣糧與繳稅分開,徵收機關徵稅與糧食企業收購糧食分開,其權利與義務分明。於國於民,於各部門均有利,農業稅徵收實物帶來的一系列難題可以得到解決。
②農業稅折征代金易於實現年稅年清。折征代金既方便農民又利於加強稅收監督,改變了以往的徵收實物與納稅人、代征單位、徵收人員等繁雜的公糧結算手續和不必要的費用開支;採取由農業稅徵收機關直接徵收,對農業稅收徵收任務能及時完成,稅款超繳的,超繳部分如數退還,欠繳的,限期足額交清,有利於農業稅實現年稅年清,使農業稅款足額解人國庫,大大降低農業稅徵收成本。
③折征代金簡單易行。在農村稅費改革時,將農業稅由徵收實物改為折征代金,就是要把農業稅以主糧為計稅本位,以國家定購價為計稅價格,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與計稅產量的確定相配套,從而較公平合理地確定農業稅稅額。農業稅總額控制,逐級落實到戶。防止隨意增加稅負和新的稅負不公;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產量和統一計稅價格,計算出應納稅額,然後把農業稅徵收任務逐級落實,直至到田畝到農戶。以金額下達任務,分夏、秋二季徵收。年初只對每個農戶下達農業稅應徵稅額(人民幣金額),不再體現實物量;原則上每年農業稅任務在夏、秋作物收穫後按一定比例繳納,多種經營戶也可以常年隨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