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71號檔案規定,從今年(1985年)起,我省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5-06-10
  • 生效日期:1985-06-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0
【生效日期】1985-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985年6月10日皖政〔1985〕52號)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71號檔案規定,從今年(1985年)起,我省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糧食“倒三七”比例收購價和各地主要糧食品種生產情況,折征代金的計價標準為:淮河以南水稻產區,每百斤折征代金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淮河以南小麥產量占年度糧食總產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丘陵地區,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六元五角至十七元三角;沿淮淮北雜糧產區,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八元三角至十九元六角。各縣(市)可根據上述標準提出定價方案,報行署、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執行。少數缺糧區按上述標準交稅確有困難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酌情減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二、各市、縣可根據徵收力量情況,自行確定農業稅的徵收方式。凡由鄉村政權組織徵收或由農產品收購部門代征的,可按實徵稅額的千分之五付給勞務費。勞務費由市、縣財政部門統一從徵收的農業稅中支付,基層單位不準坐支稅款。
三、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後增加的收入,除上交中央外,地方分成部分,考慮到調整工資的需要,今年(1985年)全部留給市、縣。
四、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係到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建立健全徵收管理制度,充實徵收力量,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地解交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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