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征代金是指我國自1985年起實行的農業稅徵收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折征代金
- 改革前:征糧為主
- 實行國家:中國
- 實行時間 :1985年
折征代金是指我國自1985年起實行的農業稅徵收方式。
農業稅折征代金是指徵收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實物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價格折算成金額,以貨幣形式徵收。農業稅折征代金的價格,統一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30%按原糧食統購價,70%按原糧食超購價)計算。徵收糧食的...
代金指的是在農業稅徵收中,用以代替實物納稅的貨幣。我國農業稅長期以來以徵收實物(糧食) 為主,當納稅人交納實物未能完成農業稅時可以現金納稅,稱為 “代金”。1985年起適應農產品統派購制度的改革,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71號檔案規定,從今年(1985年)起,我省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中文名 安徽省政府關於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 81202 ...
1983年進一步明確了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範圍和辦法;1985年起農業稅由征糧為主改為折征代金為主,並於1987年開徵了耕地占用稅。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按照政府的社會管理者職能與所有者職能分離的原則,設立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第十二條農業稅及地方附加以折征代金為主,具備征糧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直接徵收糧食。徵收折合率由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中等糧食收購價格適當確定。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以1995年度實際入庫數為基數,按不高於5%的...
第二十一條 農業稅保持糧食計算本位。農業稅及其附加徵收實行折征代金。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
對少數折征代金的地方,1998年糧食定購價格調低了的,農業稅徵收金額應隨之減下來。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必須據實徵收,不得按預計產量、預計出售價格計征,不得層層下達指標或者提前預收,不得按人頭、田畝和牲畜存欄頭數平攤。同一地塊的農業...
在一定時期內,農業稅實行徵收實物和折征代金雙軌制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二)放開糧食購銷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糧食價格形成的作用,糧食的購銷價格按市場供求規律確定,省里原則上不再實行糧食收購保護價...
對徵用土地比較集中,農民口糧達不到征地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生產合作社剩餘農田的農業稅折征代金。口糧不足部份,由農村回銷糧中實行定銷解決。上述調減的農業稅,屬那級的工程,由那級調減,並在年終逐級匯總上報。第三十三條 城市集體所有...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請示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後有關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 財政部、商業部關於撥補1984年糧食年度多購多上調糧食費用補貼的通知 ...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請示的通知1985年5月17日國務院發布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1985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 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修訂...
1985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請求》並發出通知予以執行,從此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並由鄉政府組織徵收,此舉是農業稅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過渡。從1994年起全國實施新稅制改革,...
二十九、 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 三十、 關於貫徹《江蘇省地方建設基金徵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1985年10月19日) 三十一、 印發《關於企業經營活動中招待費用開支的規定(試行)》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