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外部監管機制

投資銀行外部監管機制

投資銀行外部監管機制是對投資銀行進行外部監管的一種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銀行外部監管機制
  • 監管體系1:國家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 監管體系2自律型監管體制
  • 監管體系3:中間型監管體制
  • 體系1簡稱:集中型監管體制
  • 模式:以集中立法監管為主,以自律為輔
中國體制,概況,原因,
國家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國家集中統一監管體制(簡稱集中型監管體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設立隸屬於政府或直接隸屬於立法機關的全國性證券監管機構對投資銀行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而各種自律性組織,如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只起協助性作用。這種監管體制以美國、日本、韓國等國為代表。這種監管體制的特點在於集中的監管對於投資銀行的監管相當的嚴格,有著國家的權威來約束投資銀行的市場行為,另外擁有一套完整嚴密的專門性法律來約束投資銀行的行為,具有絕對意義上的權威性和控制力。這樣可以穩妥的進行市場經濟下金融市場的控制,防止大範圍的因為金融主體的自私的牟利行為尤其是作為市場上最活躍的投資銀行的經濟行為而引起的經濟的巨大波動。
它具體的優點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1、具有統一的證券法律和專門的法規,使證券行為和投資銀行業務活動有法可依,提高監管的權威性。以法律形式的市場經濟行為的控制,對於市場上參與證券和投行業務的投資銀行提供了強有力的約束。例如,可以防止投行因為惡意炒作而引起證券市場上證券價格的巨大波動,從而也可以有力的避免因為虛擬資本的過度炒作而引起實體經濟的頻繁波動和受損。
2、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能公平、公正、嚴格地發揮監管作用,防範市場失靈情況出現。市場經濟雖然是最有利於資源配置的,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失靈的狀態不可避免。但是作為政府,出台儘量可以維持經濟穩定的政策和法規,這樣有利於儘量減少市場經濟因為市場失靈而帶來的危害,從而維持經濟的穩定發展。
3、監管者的地位超脫,有足夠的權威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監管者是作為市場監管最重要也是最強有力的主體,對於經濟行為的監管有著獨立的權利。這樣可以避免因為其他行為的干涉而影響到經濟獨立運行的判斷,這樣可以更加清楚地看清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提出相對的對策來穩定市場的平穩快速發展。當然,就像地球有白天也有黑夜一樣,集中的監管也是有著它的“白天”和“黑夜”。
它的缺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1、監管者超脫於市場,可能使監管脫離於實際,缺乏效率;由於其監管者的超脫地位,可能產生對證券市場的過多干預。監管者雖然擁有絕對的獨立權,但是由於過多的獨立的也可能產生對經濟不利的一方面。由於監管者過多的重視經濟的穩定,所以可能會過多的干預市場經濟的發展。比如,監管者可能會出台高的利率政策來維持經濟的穩定,從而削弱了市場的調節能力,是經濟效率低下。
2、監管者與自律機構相比與市場相對較遠,掌握的信息相對有限,對證券市場發生的意外行為反應較慢,可能處理不及時。由於監管者不參與市場行為,只是針對市場進行調節。所以他們對於市場信息的把握會滯後,往往會在經濟形勢已經發生明顯的變化時才採取相應的政策來挽救。
3、監管者的超脫地位往往被投資者以嚴厲的執法者或救助者面目出現,容易引發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增加監管者的間接成本。
自律型監管體制
自律型監管體制是指國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較少干預投資銀行業,主要是通過投資銀行業自律組織和投資銀行自身進行自我監管。實行這種監管體制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荷蘭、愛爾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英國是自律型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這種監管體制的特點在於(1)通常沒有制定直接的證券市場管理法規,而是通過一些間接的法規來制約證券市場的活動;(2)沒有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而是靠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如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進行自我監管。
它的優點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1、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同時,能發揮市場的創新和競爭意識,有利於活躍市場。
2、由於投資銀行更貼近市場,在信息資源方面具有更大的優勢,因此允許投資銀行參與制定證券市場監管規則,能使監管更符合實際,也使制定的監管規則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更高的效率。
3、自律組織直接置身於市場之中,能對市場發生的違規行為迅速而有效地反應,對突發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決。
它的缺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1、監管的重點通常放在保證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自律性組織成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的利益往往難以提供充分的保障。尤其是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難以提供保障,由於中小投資者信息上的不充分,例如對於一些內幕訊息以及專業知識的缺乏,這樣會造成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的損害。
2、由於缺乏專門的監管立法,對違法行為的約束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效力。影響了監管的權威性,監管手段較弱,監管力度不夠。由於缺乏法律的強制力,一些投資銀行會因為更大的回報而違規經營。
3、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全國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而監管者的非超脫性難以保證監管的公正。
中間型監管體制
中間型監管體制是集中統一型監管體制與自律型監管體制兩者相互滲透、相互結合的產物。它既設有專門性的立法和政府監管機構來進行集中監管,也強調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這種監管體制又稱為分級監管體制,包括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兩種模式。二級管理指的是政府監管機構與自律性組織互相結合的管理;三級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組織三者相結合的管理。這種監管體制的特點在於集中統一型監管體制與自律型監管體制的聯繫與區別,集中統一型監管與自律型監管的結合。結合集中和自律兩種方式的優缺點來彌補各自的不足。
它的優點在於分級的管理體制,在市場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自律組織對於市場信息的快速反應採取相應的政策調整,在控制方面有法律和中央政府獨立的進行巨觀調控以及建立權威性。這樣一來,既可以規避對了信息反應慢的問題也避免了因為缺少強制力而有損權威的問題。
但是同樣又如事物的兩個方面,總是會存在正面和反面。他同樣也會有它的缺點,例如,如果信息的反應有問題或者級別的溝通問題出現狀況,這樣不僅避免不了市場失靈的問題也有可能會使得人們對於政府的權威和信心受到打擊。

中國體制

概況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實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體制的國家都逐漸向綜合型監管體制過渡。一國投資銀行業監管體制的形式取決於該國的政治與經濟體制,並受制於該國投資銀行及證券市場的發育成熟程度等因素。我國對投資銀行業的監管也是採取集中監管體制。但我國投資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應是“以集中立法型監管體制為主,以自律型為輔”。

原因

依據如下:
1.監管職責不清晰。從監管實踐看,主要有兩方面問題:一是與中央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不合理。從實際監管分工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和管理,國家計委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人民銀行負責企業債券的利率核定,證監會負責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這種多頭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監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協調難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與憑證式國債市場相互分割的重要原因。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實行垂直管理的證券監管體制以後,由於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加上雙方協調配合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不願管的現象。
2.現有監管人員與承擔的繁多職責相比尚嫌不足。已開發國家的監管經驗看,配備充足的監管人員是有效開展監管工作的必要條件。而衡量監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慮市場規模的大小和監管對象的多寡外,還要充分考慮監管職能的複雜程度和地域的寬廣程度。
3.監管許可權配置不盡合理。一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重處罰、輕補救,重事後處理、輕事先預防。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事後處罰,雖然可以較好地體現監管權的懲罰性功能,起到威嚇、震懾作用,但不能補救或補償違法行為給市場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害和損失。二是行政執法權相對不足。如證券監管部門在稽查工作中沒有強制傳喚權,沒有銀行帳戶的查詢、凍結權,也沒有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稅務、海關等執法部門建立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等。
4.監管方式存在不足。我國證券市場是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仍殘留著一些計畫經濟痕跡。一是重審批,輕監管。二是重合規性監管,輕持續風險監控。三是重實體合法,輕程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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