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再保險

承擔再保險亦稱 “未滿期責任再保險”,由於某些特殊原因,當原保險公司需要變更營業方針,專營其他業務而放棄原有的業務,或因經營地區的調整,決意停止某一地區的業務,或因兩家公司實行合併,其中一家公司需要將其業務轉移時,原保險公司所有未滿期責任,均可利用這種再保險方式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承擔。

再保險亦稱“分保”。保險人在原保險契約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契約,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稱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接受業務的公司稱為再保險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支付的保費稱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原保險人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由再保險人支付給原保險人的費用報酬稱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續費。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契約,按照保險金額,約定比例,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保險業務,原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分出,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雙方都無選擇權。比例再保險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分為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超過賠付率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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