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超賠再保險

事故超賠再保險亦稱 “巨災超賠保障”。“超額賠款再保險” 的一種類型。以一次巨災事故所造成的賠款總額為基礎來計算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的一種超賠再保險方式。實際上是險位超賠再保險在空間上的擴展,往往用於補充以成數或溢額為基礎的分保,以此對保險人的累積責任和巨災危險予以保障。為了明確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各公司對時間限制和事故次數都有具體規定,一般都訂有 “一次事故”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故超賠再保險
  • 性質:保險
  • 屬性:事故超賠
  • 責任累積額:超過自留額,由接受公司負責
事故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注意事項,

事故超賠再保險

什麼是事故超賠再保險[1]
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賠付[1]
在這種再保險的方式下,不論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風險單位有多少、保險金額有多大,只要總賠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內,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賠款,而分入公司只對超過的部分負責。
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責任計算最關鍵的是一次事故的劃分。
例如,有的規定颱風、颶風、暴風連續4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連續72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災事故連續16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假設有一超過100萬元以後的200萬元的巨災超賠再保險契約,一次颱風持續了6天,該事故共損失500萬元。若按一次事故計算,500萬元賠款,原保險人先自負100萬元,再保險人承擔200萬元賠款,剩下的200萬元賠款仍由原保險人負責,原保險人共承擔了300萬元賠款。

事故超賠再保險注意事項

一 超額賠付率再保險
以一定時期的累積責任賠付率為基礎計算再保險責任限額,超過部分由分入公司負責一定限額。
二、臨時再保險
再保險任何一方均無權利要求另一方做出承諾,雙方可自由選擇。
三、固定再保險
一方必須分出,一方必須接受。
四、預約再保險
分出公司對契約規定的業務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無義務約束,而分入公司對契約規定的義務必須接受
五、比例再保險契約的主要內容
(一)共命運條款: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比例承擔責任,分享保費。分為共承保命運和共理賠命運。前提是堅持最大誠信原則。
(二)更改條款
(三)錯誤、遺漏條款,實踐中控制在30天。
(四)仲裁條款
六、非比例再保險契約的主要內容
1.責任恢復條款
2.超額分保的責任額如同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額,在賠付後就要相應減少。恢複次數的規定。
3.責任恢復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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