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險與再保險
水險與再保險一般分為貨運險再保險和船舶再保險。
1、貨險再保險。
貨運險再保險中,對於單一風險單位一般採用成數分保為基礎以適合中小業務的需要,再結合溢額分保以滿足大業務的承保需求。當所承保的責任超過契約的最高限額時,則再安排臨時分保或預約分保。另外,對於港口和碼頭倉庫無法預知的積累責任,一般安排事故超賠分保予以保障,對於特大責任還可能要分層設計。
2、船舶險再保險。
船舶險分保全排與貨運險分保全排類似,不過,自留額的確定一般是以每一船隻作為風險單位,根據艦艇的種類(如海運或內河運輸)、船齡(如15年以上和5年以下等)、毛噸和等級(由船級社會確定)的規定不同而不一樣,或者只按艦艇的分類規定單一的自留額,至於船齡等因素可在費率上進行調整。
水險再保險相關條款
1.共同利益條款是關於雙方共同權利的規定
即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保險費的獲得、向第三者追償、保險金賠付、保險仲裁或訴訟等方面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著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險人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單獨處理,由此而產生的原保險人為自己單獨利益以外的一切費用由雙方均攤。為維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條款一般還規定,再保險人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契約規定的責任範圍以外的賠款和費用,也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契約規定的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
2.過失或疏忽條款
是指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以及原保險人在執行再保險契約條款時,由於原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雙方權利保障條款
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保證對方享有其權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原保險人應賦予對方查校賬冊,如保單、保費、報表、賠案卷宗等業務檔案的權利;再保險人則賦予原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
4.其他條款是保險契約一般應具有的共同條款
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再保險的險種和方式;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溫馨提示:水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又稱“海上保險”。海上保險承保的危險主要有海灘擱淺、觸礁、傾覆、碰撞、暴風雨等,火災或爆炸、暴力竊盜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發、投棄或波浪卷落,船長或船員的惡意行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險是一種綜合險。海上保險按保險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運費保險、保障賠償責任保險、海上石油開發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