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
1.2002年之前的分業監管
2002年之前,亦即在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之前,
德國實施的是分業監管的體制。由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分別負責對銀行、證券以及保險業的監管。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混業經營的局面使這種監管體制面臨挑戰。20世紀80年代後,由於金融管制放鬆以及劇烈的競爭和金融全球化,銀行和保險業的融合El益深入,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的集團,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出現了以銀行為主體的銀行保險
金融集團和以保險為主體的保險銀行集團,以至於出現了全能金融(A11.finanz)的普遍稱謂。從1999年到2001年,歐洲發生了大規模的跨部門併購,德國也不例外,併購後在德國形成的八大金融集團占有很高的市場份額,到2003年,這八大金融集團占有德國保險業總保險額的43%。這樣,原有的分業監管體制越來越暴露出與德國金融業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監管空白、監管重複的現象不斷出現;分業監管也制約了德國金融業綜合競爭力的提高。這種局面促進了2002年金融監管改革的出台。
2.2002年之後的混業監管
2002年5月1日,依照德國4月22日通過的《聯邦金融監管局法》,德國成立了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由財政部直屬,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實施統一監管。金融監管局合併了原來的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三個機構,分別設定了監管銀行、保險、證券業務的三個專業部門和專門負責處理交叉領域問題的三個交叉業務部門,統一監管全國2700家銀行、800家
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600家的保險企業。聯邦金融監管局的成立標誌著德國混業監管的開始。
德國保險領域的監管分為聯邦和州兩個層次。在聯邦一級負責監管跨州經營的私營保險公司和競爭性的國有保險公司;州一級監管主要是對在特定州經營的私營保險公司和競爭性的國有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區域在德國的保險公司,必須獲得一份相應的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這個監管機構負責以動態的標準監控這些保險公司。非歐盟國家的保險公司如果在德國建立分支機構、開辦業務,也要遵守上述規定。主要業務領域在其他的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但同時在德國也開展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由其母國監管機關負責監管,但是一旦BaFin察覺到這種類型的外國公司違反了德國的法律、法規時,可以聯繫相應的有資格的外國監管機構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以保險監管法令(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為依據,BaFin可以採取任何適當的和必要的手段來阻止或糾正不遵守監管要求的行為。BaFin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要求提供產品信息和相關檔案、進行現場檢查、參加監事會議和董事會議。對違規行為,BaFin可對保險機構處以最高15萬歐元的罰款。在特定的情況下,BaFin有權力指派專門人員替換公司管理層、監事會或公司內設的其他機構。在必要時BaFin可以撤換經理人員甚至收回經營許可證。
3.接受歐盟保險指令監管
德國的保險業除了受國內金融局的監管外,由於德國是歐盟的成員,因此,其保險業還接受歐盟實施的有關保險的指令監管。歐盟不同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現有的歐共體指令為基礎。與國際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夠而且經常對監管合作制定有約束力的義務,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礙。歐盟實施的各種金融方面的指令對歐盟金融一體化和監管合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險方面,歐盟近幾年也頒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規、指令,對於歐盟保險業的發展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
歐盟的償付能力標準(SolvencyⅡ)、保險調解指令(The Insurance Mediation Directive)、歐洲再保險指令(The European Reinsurance Directive)對包括德國在內的歐盟成員國的保險業監管都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保險調解指令要求成員國的保險中介機構要在所在國進行登記和註冊,以符合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而德國的保險中介人基本沒有什麼特別管理,歐盟的這個新指令迫使德國保險業作出更多讓步,進行更多有利於消費者但同時增加保險人成本的改革。經過長年的斟酌之後,2007年德國政府終於決定執行歐盟的這項規定。
保險體系
德國擁有成熟的巨災保險體系,保險機構對於幫助抗災救災、災後重建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巨災保險的資金募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同英國一樣,由於擁有發達的再保險體系,德國主要依賴商業化運作,發達的商業保險體系發揮主導作用,政府參與程度較低。
1.德國巨災保險體系的特徵
德國的巨災保險體系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政府的參與程度較低。德國政府對巨災保險沒有強制性規定,主要由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保障,各地與各企業自主選擇參與。國家不規定巨災保險的標準費率或免賠額,但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運用統計數據和管理費率進行精算,對各個風險逐一進行評估。政府沒有給承擔巨災保險風險的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保障,保險公司運用商業運作方式在市場上尋找分保人。在德國,政府之所以能夠放手巨災保險的管理,主要得益於德國實力雄厚的保險機構以及發達的保險與再保險體系。
(2)主要通過再保險分保。德國化解巨災風險的傳統解決方案便是“巨災再保險”。在巨災保險業務中,保險的銷售、承保、理賠和保單服務等由直接保險公司承擔完成,然後直接保險公司可以將部分保險標的分保給再保險公司,這樣便起到了有效分擔風險的作用。從賠付數據看,在歷次巨災中,德國再保險公司大都承擔了總賠付額的三分之二左右,而在全球這一比例平均在50%以下。
(3)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合作。在巨災保險方面,德國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也注重相互配合、優勢互補。比如在直接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分散風險,共同承擔巨額賠付;綜合性保險公司與房屋、汽車等專業保險公司分工配合,在不同領域為巨災損失保險。
(4)巨災風險管理專業化。除了綜合性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外,德國還有大量專業保險公司,在巨災理賠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由於巨災保險的專業性和市場份額越來越大,德國各大保險集團內部也都設立專門的部門或子公司,來進行巨災風險管理。這些都有利於提高巨災風險的管理水平。德國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方面自負盈虧,通過商業化方式籌集保險資金並進行理賠,公司保持盈利所依賴的正是專業化的保險精算。巨災保險產品的設計需要利用各類專業技術評估災情,進行巨災風險模型分析、量化等,並以此為基礎不斷開發巨災風險產品。
(5)巨災產品實施證券化。除了傳統的巨災再保險外,德國保險公司還積極利用資本市場提升保險業的巨災承保能力,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便是巨災債券。其典型做法是: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與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契約,同時向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其利率一般比普通債券高3到4個百分點。通過巨災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社會的危機處理能力得到增強,保險公司也可以藉此擴大承保能力。
2.德國巨災保險體系的效果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德國商業化運作的巨災保險體系相對而言比較成功,一些大的災害並沒有對德國的保險業造成破壞性的衝擊。
德國也是一個災害頻繁的國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保險公司的賠付數額一般占到災害損失的20%左右,這在全球都屬於較高水平。從賠付總額來看,保險公司在近年來德國和歐洲歷次巨災中的賠付數額都相當龐大。2007年1月份“基里爾”颶風登入德國後南下橫掃
歐洲大陸,給保險業帶來46億歐元賠付,其中僅在德國就達到10億歐元。但由於科學的精算和管理,高額賠付並沒有造成德國保險公司的虧損乃至破產。比如在“基里爾”颶風中,慕尼黑再保險賠付額高達4.5億歐元,但當年第一季度該公司仍實現純利9.65億歐元,甚至高於2006年同期9.59億歐元的利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