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限風險再保險歷史不長,且其本身甚為複雜並一直處於不斷發展之中,故人們對何為有限風險再保險尚未形成統一認識。在一份研究報告中,瑞士再保險公司甚至稱,“從某種程度上講,我們很難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提供一個全面的定義。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定義,所謂有限風險再保險,是指那種以有限保費支出為代價獲得有限風險轉移的一類再保險安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限風險再保險
- 含義:保險歷史不長
- 狀況:未形成統一認識
- 形式:一類再保險安排
具體概念,發展,特點,監管,
具體概念
有限風險再保險與傳統再保險
(traditional reinsur-ante)
有限風險再保險屬非傳統風險保險的一種,與傳統再保險區別甚大。它們的區別主要為:前者對分出人所負風險轉移的比例極低,後者轉移風險比例較高;前者價格較後者低;前者期限一般較長,多為三至五年,後者一般為期一年;前者的費率更為靈活,常依分出人事後索賠的情況來確定保險費,後者一般不能根據分出人事後索賠情況來確定或調整保險費。
有限風險再保險與財務再保險
這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將它們視為同一保險產品的不同稱謂,也有人認為有限風險再保險在本質上屆財務再保險的一種”j。但嚴格地說,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指兩種不同的保險產品。所謂財務再保險,是指以改善財務報表或提供資金融通為唯一目的,不含任何實質性風險轉移的再保險。其與有限風險再保險的主要區別是承保範圍與功能不同:財務再保險中並無實質的風險轉移行為,分出入購買該保險的目的僅為資金融通;有限風險再保險包含一定的風險轉移成份,兼具風險轉移與資金融通功能。
有限風險再保險與ART
ART即另類風險轉移或非傳統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傳統再保險產品以外的途徑進行風險轉移,包括通過非傳統風險載體和非傳統風險轉移產品。其中,非傳統風險載體包括自保計畫、自保公司、風險自留集團和共保集團等,非傳統風險轉移產品包括有限風險再保險、責任自然終止解決方案、承諾資本等。可見,有限風險再保險屬非傳統風險轉移產品的一種,有限風險再保險與ART屬屬種關係。
發展
有限風險再保險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勞合社保險市場。當時在勞合社保險市場上出現了一種稱為“滾動”的保險產品。這種保險產品的基本特徵是,先由分出人向接受人繳納保險費,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則解除接受人的承保責任,即接受人無需向分出人支付賠款,但他有義務向分出人返還保險費並加付按預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分出人所交保險費及其利息繼續滾入下一年。購買這種再保險產品的多為勞合社保險辛迪加中的個人,他們通過這種再保險產品可免於繳納高額的稅收。20世紀80年代勞合社禁止了此種做法。
特點
風險轉移與風險融資相結合
再保險接受人承擔很有限的風險
在有限風險再保險中,當核保風險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時,再保險接受人雖須依契約約定承擔賠付責任,但分出人將在其後的年限中依契約約定將其接受的賠款返還給後者,即在有限風險再保險中,大部分風險仍由分出人自己承擔。
契約期限較長
有限風險再保險是利用“時間經過”的概念來分散風險的。通過購買有限風險再保險,分出人將其所承擔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再保險接受人,接受人再通過契約安排,將此風險分散到各保險契約期間,以減輕分出人短期之資金調度及巨災損失等財務危機,故有限風險再保險的保險期間一般較長,實踐中多為3-5年。
強調金錢的時間價值
與分出人共同分享成果
監管
從法律規定看,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未就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另外,財政部2005年《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再保險契約(徵求意見稿)》也未明確有限風險再保險契約的會計處理。
在我國,理論界對有限風險再保險問題幾無研究,實務中是否存在有限風險再保險也不得而知。然而,基於以下因素,我們認為,不排除有保險公司會利用該產品改善財務狀況的可能:一是應對監管機構償付能力監管的壓力。近年來,中國保監會不斷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在監管壓力下,可能會有保險公司利用有限風險再保險虛假提高償付能力。二是擴大承保能力。《保險法》第99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我國不少保險公司資本金較低,在做大做強的壓力下,可能會通過有限風險再保險來擴大承保能力。例如,某財產保險公司註冊資本僅2億元,據媒體報導其年自留保險費應不超過14億元,但2005年1-11月該公司保費收入即高達90多億元。對該公司而言,如嚴格執行保險法規定,其須將承保業務的絕大部分進行分保。若這些業務質量不高,其應難以獲得再保險;如業務質量好,則無異於肥水流外人田。通過使用有限風險再保險產品,保險人即能在事實上保留絕大部分保費的同時,提高了自己的承保能力。三是為實現上市目標而粉飾財務會計報表。根據修改前《公司法》規定,公司要發行新股,需“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為通過證券市場籌資,保險公司有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粉飾財務會計報表的動力。
由於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故我國雖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仍有必要借鑑國外經驗,採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範於未然。我們認為,這種監管措施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