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部委聯合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14日正式發布,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作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
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託管理提供法律保護;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
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餘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
主要規定
《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
股權和
優先股、
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根據《辦法》,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
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