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問題
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和雙重正外部性,是導致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一般成因,在各國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都存在並且將來也存在,但通過合理的制度供給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筆者認為,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恰在於缺乏制度供給。
在農業保險比較發達、歷史比較悠久的美國,也有過19世紀末20世紀初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失敗、市場失靈的經歷。但美國政府從1938年開始,就比較重視農業保險的制度供給,不斷的制度變遷使美國農業保險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發展很快,形成了目前相對完善的“政策性保險,商業性經營”的制度模式,通過再保險計畫、政府補貼和委託商業性公司經營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r農業保險中的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和正外部性問題。
而在我國,有關農業保險的制度供給卻幾乎一片空白。《保險法》是一部有關商業性保險的法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不適用,只在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業法》第46條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但如何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險組織,如何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並沒有新的法律、法規進行明確規定。有關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以外,目前也尚未出台任何其他規定。
在這種嚴重不足的制度供給下,保險人完全按照商業性原則經營政策性農險,風險較大,費率較高,也缺乏法律依據,在有些地方甚至被當地政府作為“亂收費”而強行停止。同時,農戶也因費率較高、險種較少、保險意識不強等原因對農險需求缺乏應有的動力。
對應政策
對於農業保險系統性風險,理論界提出了如下三種解決方案:即建立國內或國際農業再保險計畫、利用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和利用區域產量期權契約。
1.建立農業再保險計畫
(1)再保險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實質
再保險也稱分保(Reinsurance),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契約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契約,將自己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投保的行為。再保險是各國為了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最普遍做法,其實質在於:系統性風險使投保人的風險組合失效,但通過保險人的投保行為,尋求投保人之外的組合就可以分散系統性風險。因此,利用投保人之外的風險組合抵消系統性風險是再保險機制的實質。
(2)農業保險再保險方式及利弊分析
再保險一般分為,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和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兩大類。
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留額和接受公司責任額的再保險方式,故有金額再保險之稱。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額和接受公司的責任額都表示為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也是雙方分配保費和分擔賠款的依據,這充分顯示了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利益的一致性。比例再保險有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之分。
1)成數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最簡便的分保方式,指原保險人將每一保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例分給再保險人的再保險方式。按照成數再保險方式,不論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保險單位的保額大小,只要是在契約規定的限額之內,都按照雙方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和分攤。
農業保險採用成數再保險具有以下優勢:
①契約雙方的利益一致,可以有效避免再保險中的逆選擇。成數分保中,不論業務良莠大小,對每一保險單位的責任均由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承擔,契約雙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不論經營的結果是盈是虧,雙方利害關係一致。因此,對於再保險人而言,可以降低保險人挑選業務而產生的逆選擇;
②手續簡化,節省人力和費用。成數分保中,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費和賠款分配都按約定比例進行計算,因此業務操作程式簡化,節省了人力、物力和管理費用;
③適合農業保險最初開辦階段採用。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保險人缺乏統計資料和實際操作經驗,利用成數再保險比較簡單易行,而且可以得到再保險人在風險分析、承保審定、賠款處理等技術方面更多的幫助。
但是,對於保險人而言,成數再保險也存在以下兩個弊端:
①過於僵化,缺乏彈性。成數再保險中,保險人按照固定比率自留業務,優良的業務不能多留,較差的業務不能少留,相當於放棄了自留額的決定權。因此,成數再保險往往不能使保險人獲得準確的再保險保障;
②各保險單位的保險責任不能均衡化。在成數分保中,金額不論高低,一律按固定比例劃分責任,對於危險度的高低、損失的大小,並不加以區別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風險責任均衡化。換句話說,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高低不齊的問題,在成數分保後依然存在。因此,成數再保險還必須藉助其他形式再保險來分散風險。
2)溢額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是指由分出公司對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額確定一個自留額,只將保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也稱為溢額)分給再保險人承擔,並分別按照自留額和溢額占保額的比例來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的再保險方式。溢額再保險和成數再保險的共同之處是:都以保額為基礎來確定分保關係,自留額與分出額都表示為保額的一定比例關係。其區別在於: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是一個確定的數額,不隨保額的大小而變動,也就是說,它對保額的比例因保額不同而變動;而成數再保險的自留額表現為保險金額的固定百分比,隨保額的大小而變動。
在溢額再保險中,自留額是確定是否分保以及分保限額的基本單位。如果某一業務的保險金額在自留額之內,就無須辦理分保,只有在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時,才將超過的部分分保。溢額再保險的吸收承受並非無限制,而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為限度。這種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稱為線數(1ines)。
由於承保業務的保額增加,或是由於業務的發展,有時需要設定不同層次的溢額,依次稱為第一溢額、第二溢額等。當第一溢額的分保限額不能滿足保險人的業務需要時,則可組織第二溢額甚至第三溢額、第四溢額等,作為第一溢額的補充,以適應業務的需要。
農業保險採用溢額再保險的優勢在於:
①可以使保險人的風險責任均衡化。通過設定自留額,可以明確界定保險人的風險責任容納量,充分分散和轉嫁風險責任,使保險人的風險責任趨於均衡。這是溢額再保險的主要目的。
②可以靈活確定自留額。保險人可以根據不同業務的種類、質量和性質確定不同的自留額,具有靈活性。無論是在業務的選擇上,還是在節省分保費的支出上,它具有成數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如果溢額分保自留額制定得適當,保險人自留的業務數量多,質量又好,保險金額又較均勻,業務經營的穩定性自然就好。
③適用範圍較廣。對於危險性較小、利益優厚的業務,保險人採用溢額再保險方式,可以保留充足的保費收入;對於業務質量不齊、保險金額不均勻的業務,保險人採用溢額再保險可以均衡保險責任。
但是,農業保險採用溢額再保險方式也存在以下問題:
①容易造成再保險交易中的逆選擇,不利於農業保險再保險人的財務穩定;保險人對於質量較好的業務,卻設定較高的自留額,以賺取較高的保費收入,節省分保費用;但對於質量較差的業務,卻設定較低的自留額,以降低自身的風險責任。保險人這種業務選擇行為,容易造成再保險人業務的逆選擇。
②比較繁瑣費時。在辦理溢額再保險時,對於不同的業務要確定不同的自留額,根據自留額和溢額計算各自的分保比例,並按這一比例逐筆計算分保費和攤回賠款,而且在賬務處理和統計分析方面也比較麻煩。因此,辦理溢額再保險需要嚴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來進行,因而可能會增加管理費用。
非比例再保險是以損失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再保險方式,對於分出公司的賠款超過一定額度或標準時,其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直至某一額度或標準為止。由於這一特徵,一般它又稱為超過損失再保險。從概念可知,非比例再保險有兩個限額:一是分出公司根據自身財力確定的自負責任額即起賠點,二是分人公司承擔的最高限額。非比例再保險有多種方式,其中超額賠款再保險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運用得最多。
1)超額賠款再保險。超額賠款再保險簡稱超賠分保,由分出人和分人人簽訂協定,對每一保險單位的損失或者一次巨災事故的累積責任損失,規定一個自賠額,自賠額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人人負責。前者叫做險位超賠再保險,後者叫做事故超賠再保險。
險位超賠再保險,以每一保險單位的賠款金額為基礎確定分出人的自負責任和分人人的再保險責任。假如總賠款金額不超過自賠額,全部損失由分出人賠付;假如總賠款金額超過自賠額,超過部分由分人人賠付。
事故超賠再保險,以一次巨災事故所發生賠款的總和來計算自負責任額和再保險責任額,是險位超賠在空間上的擴展。這種再保險方式,以一次事故、群體風險所導致的總賠款為基礎,不管列入攤賠的保單數目有多少,保額有多大,其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積責任,常用於巨額和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故又稱為異常災害再保險。
在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中,有一種分“層”(1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將整個超賠保障數額分割為幾層,便於不同的再保險人接受。例如,某保險人對他承保的500萬元的業務,分為四層安排超額再保險:第一層為超過10萬元以後的40萬元;第二層為超過50萬元以後的50萬元;第三層為超過100萬元以後的100萬元;第四層為超過200萬元以後的300萬元。超額賠款再保險,在農業保險中套用得非常廣泛,其優點在於:
①可將保險人由於系統性風險造成的損失鎖定在一定範圍內;無論一次巨災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有多大,保險人的風險責任僅以自負責任為限,這有效地降低了保險人因系統性風險造成的巨額損失;
②與成數再保險相比,超額賠款再保險可以減少保險人不必要的分保。當沒有災害事故發生或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較小時,在超額賠款再保險下,保險人就不會發生任何分保費支出,因而對於保險人較為有利;
③超額賠款再保險中的分層制度,對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雙方都有利。將整個超賠保障數額分為若干層,每一層的再保險額度雖然不高,但各層次額度累積就會達到很高的金額,且各層的接受公司責任額不至於過分沉重,保費也相對低廉,因而對分保雙方都有利。
2)賠付率超賠再保險。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也稱損失中止再保險,是按某一業務在特定時期內的賠付率(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的比例)為基礎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在約定的某一年度內,對於賠付率超過一定標準時,由再保險人就超過部分負責至某一賠付率或金額,兩者以先到者為限。由於這種再保險可以將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賠付率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所以對分出公司而言,又有停止損失再保險或損失中止再保險之稱。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在農業保險中套用得也比較廣泛,美國《標準再保險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它的優點在於:
①有利於進一步保證保險人的財務穩定。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功能在於,當分出公司的承保業績在某年突然變化而遭受嚴重打擊時,將虧損控制在分出公司的財力等各方麵條件所能承受的範圍之內,它是保險人在安排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和超額賠款再保險後,為進一步穩定業務經營而安排的再保險。
②適合農業保險小額損失集中、發生損失頻率高的業務。因為小額損失多,如果採用一般的超賠再保險,起賠點將定得非常低,但這勢必使保險人支付大量的再保險費,不符合經濟原則。採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既可以節省保險人的再保險費支出,又可以使保險人免受嚴重虧損。
通過以上農業保險再保險方式的優劣比較,我們可以看出,任何一種再保險方式都有各自的優點和適用範圍,所以,單純靠一種再保險方式來構建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制度是不可行的。我們必須對不同的再保險方式根據各自的優勢進行合理組合,以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
(3)農業保險的國際再保險
對於農業保險的系統性風險是否需要在國際間通過再保險計畫方式進行分散,學術界有如下不同的看法。
1)主張建立農業保險國際再保險計畫的觀點。
從理論上講,建立農業保險的國際再保險計畫,有利於降低農業保險經營中的系統性風險。首先,國際再保險比僅在一個國家內的再保險,無論在分散風險的空間上還是時間上,都具有更大的能力和範圍;其次,根據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契約的數目越多,整體而言,平均賠付率的年度變化就越小,因此,總的不確定性就越小。
從這個理論基礎出發,英國的雷(1989年)認為,應該克服種種困難,在國際問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計畫。他對實施國際農業再保險計畫的條件、實際困難和操作建議都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他認為,實施農業國際再保險的條件是:
①各國農業保險所承擔的風險因種類不同、發生時間不同和出險地點不同,即風險種類、出險時間和出險空間應更為分散;
②各國所承保的災害性質和範圍也不應該差別太大,否則會對加入共同經營和平衡風險產生困難。如一個雨量充足而且很少發生災害的國家是不願意和另一個雨量變化無常、要么發生乾旱要么發生洪水的國家共同經營農業保險的,這是毫無疑問的。
雷也列舉了經營農業國際再保險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困難:
①至少要有幾個國家建立了國家農作物保險計畫,才有可能實行國際再保險;
②國際再保險可以在有關國家之間分散風險,同時,他又要求在開始的幾年中,成員國要承擔少數國家遭受農作物損失的一部分;
③即使各國願意加入農業保險的國際再保險計畫,但是他們對保險的性質和形式都有自己不同的見解,例如對是實行強制保險還是實行自願保險,是保障成本還是擴展到最低利潤等,這些都很難取得統一的認識;
④各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程度不相同,合作缺乏一定的信任。
雷對實施國際農業再保險計畫提出了如下自己的構想:
①建立一個農業再保險的國際特別機構,暫稱為國際農業再保險局(或公司),它應是一個技術實體,由各國派一名政府代表、一名農業保險公司代表和一名保險專家組成,在這些成員中選舉產生公司的總經理;
②國際農業再保險局和各國農業保險公司簽訂正式協定,以明確具體的保險責任。具體地來說,國際農業再保險可以採用三種形式的再保險:成數分保、超額風險再保險和超額賠付再保險。相比之下,超額賠付再保險比較適宜,因為在這種形式下,只有在實際損失超過各國農業保險公司所能承擔的數量時,國際再保險機構才承擔保險責任,較少牽扯再保險機構,或許比較省力;
③國際再保險公司和各國農業保險公司之間的協定還應進一步地規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國際再保險公司應向各國農業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在不同的國家尋求保險期限和條件的最低限度的統一性及向各國提供專家顧問援助;同時,各國農業保險公司也應向國際農業再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同意國際保險公司了解自己的業務情況及接受國際再保險公司的指導意見等。
2)認為國際農業再保險計畫不可行的觀點。
Miranda和Glauber(1997年)認為,通過在商業性國際再保險市場來規避農業保險人所面臨的系統性風險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歷史記錄,還沒有大型再保險公司單獨為私營農業保險提供風險管理服務(即再保險)的情況。這有兩種可能:一是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已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補貼的巨災保險或再保險契約替代;二是因為再保險人和所有保險人一樣,主要是想處理多樣化的風險,而非系統性風險。除了規模和多樣性的區別外,大型再保險公司最終面臨和小保險公司一樣的結構性局限:為諸如大面積乾旱之類的巨災損失持有巨額的準備金,這使農業保險再保險的成本奇高、難以承受。
另外,他認為有充分證據表明,國際保險業和再保險業都不願或者沒有能力承擔在單個保單持有人之問具有系統性相關的損失風險。如幾乎所有的財產責任保險契約中都被排除戰爭險;銀行和儲蓄存款保險及失業保險等均由政府提供;洪水保險雖由私營保險公司提供,但私營保險公司僅僅是政府的市場代理人而已,最終的所有承保損失都由政府承擔;颶風保險歷史上雖然也有私營保險公司提供過,但在安德魯颶風等造成巨額損失後也逐漸退出。
對於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書更加傾向於支持後者。如果沒有政府支持,私營保險公司不會提供農業保險及其再保險,國際再保險難度則更大。雖然從理論上來講,通過國際再保險市場可以增加農業保險的風險多樣性,可以在時間和空間上降低系統性風險。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下列許多問題,如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保險計畫的國家數量有限;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程度不均衡,管理水平迥異,缺乏合作基礎;各國對農業保險開辦的性質和形式等難以達成統一意見等。
2.利用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
Miranda和Glauber(1997年)不同意利用政府再保險計畫來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觀點,而提出應發展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市場,以替代政府的再保險計畫。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是根據區域產量的下降進行賠付,對農業保險人因範圍較廣的自然災害所致的巨災損失進行賠償的再保險契約。在美國,再保險契約針對一定區域的具體農作物簽發,保險產量根據美國農業部的最終預期產量確定。其具體操作為:如一份愛荷華州10000美元玉米再保險契約,保險產量是每英畝120蒲式耳。如果美國農業部對玉米的最終預期產量是90蒲式耳,那么就有25%的產量損失。再保險契約下的賠付支出將是契約金額和產量損失比率的乘積,即10000美元×25%一2500美元。如果愛荷華州玉米產量超過了保險產量,根據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將不支付任何賠款。
Miranda和Glauber(1997年)對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克服系統性風險的效果也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政府再保險協定把保險公司組合的變異係數降低到了26%~35%,這雖然很顯著,但還沒有達到一般保險人的變異係數水平(5%~15%);按照全國產量確定的區域再保險契約,降低農業系統性風險的效果超過了政府再保險協定,但仍然沒有達到一般保險人的水平;而按照州產量確定的區域再保險契約,則可以使農業保險人的組合風險降到一般保險人的水平。可見,根據Miranda和Glauber的實證分析,以州產量確定的區域再保險契約規避農業系統性風險的效果最好。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的優點在於:
①契約賠付計算的關鍵數據是區域最終預期產量,需要用重要農作物的區域產量歷史數據進行預測,數據要求不高;
②保險人無法操縱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的賠付,這可以降低農業保險再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
3.利用區域產量期權契約
Miranda和Glauber(1997年)提出,期權全同和期貨市場可為農業再保險提供一種市場式的選擇方案。這實際是一種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做法,即設計一種期權契約,類似於農作物產量的看跌期權,當一定區域內的實際產量低於契約約定產量時,由期權的賣方向期權的買方進行支付。
區域產量期權契約和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基本相同,即期權的賣方類似於再保險契約的承保人,為契約持有人支付區域產量下降的價值。區域產量期權契約和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的區別僅在於契約出售方和費率(或期權費)確定方法不同,即區域產量期權契約由贏利性的交易所出售,由市場確定期權費;而區域產量再保險契約由政府出售,根據精算確定費率。
區域產量期權與政府再保險計畫相比,它有以下許多優點:
①區域產量期權可以在競爭性市場上有效定價,提供公開的、公眾發現的預期產量。期權費最終可以反映天氣狀況如何影響預期區域產量的全部私人信息;相反,政府再保險契約的精算公平受政府所獲得信息、費率厘定錯誤的限制,無論其行為屬於故意還是屬於偶然,都可能會導致逆選擇。
②任何收入隨農業生產變動的個人都可以購買區域產量期權,但政府農作物保險計畫一般只局限於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