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處理是指負責偵查某一具體案件的偵查部門對在偵查階段扣押的,能夠證明嫌疑人、人犯有罪或無罪物品的處置方法。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偵查工作的實踐經驗,對扣押物品中能夠作為罪證的,連同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移交時填寫扣押物品移交清單,由移交單位和接收單位的經手人在清單上籤字蓋章後存入預審工作卷;不能附卷的扣押物品,可拍成照片裝入卷內,在移交清單中註明物品來源、名稱、數量、存放地點;已查清確實與案件沒有關係的物品,應退還被告人或其親屬,開具發還扣押物品清單,由領物人和預審人員簽名蓋章後存入預審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