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處理

扣押物品處理是指負責偵查某一具體案件的偵查部門對在偵查階段扣押的,能夠證明嫌疑人、人犯有罪或無罪物品的處置方法。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偵查工作的實踐經驗,對扣押物品中能夠作為罪證的,連同案件材料和起訴意見書,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移交時填寫扣押物品移交清單,由移交單位和接收單位的經手人在清單上籤字蓋章後存入預審工作卷;不能附卷的扣押物品,可拍成照片裝入卷內,在移交清單中註明物品來源、名稱、數量、存放地點;已查清確實與案件沒有關係的物品,應退還被告人或其親屬,開具發還扣押物品清單,由領物人和預審人員簽名蓋章後存入預審卷。

屬於公安機關直接處理案件的贓物、贓款,經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做出書面裁決,予以沒收;應該退還失主的,由領取人或單位寫出收據存檔備查;對確實無法退還的贓款、贓物由公安機關領導批准上繳;沒有證據作用,又不宜退還給原持有人的物品,經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後銷毀,銷毀前填寫銷毀扣押物品清單,由批准人、銷毀人、銷毀監督人分別在清單上籤名存檔備查。對於容易腐爛變質和無法保管的物品,經公安機關領導批准,委託商業部門變賣。已經腐爛、變質的物品,經批准後銷毀;銷毀前先行拍照,存檔備查。贓物屬於大牲畜的,可先委託農業生產單位飼養、使用,結案後再進行處理。偵查部門在處理扣押物品時,嚴禁私分、變賣、調換、挪用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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