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 地區:成都市
- 對象:農民
- 類型: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原則)
建立農民養老保險應堅持從實際出發,與農村經濟發展及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以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補貼為輔,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由政府積極引導,農民以村為單位自願參保。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農民養老保險的統一管理。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區(市)縣社會保險機構承辦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市)縣財政、農業、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適用範圍)
年滿18周歲,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超過從業年齡人員繳費標準)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戶籍關係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以下統稱五城區),個人按1224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六條(從業年齡人員繳費標準)
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戶籍關係在五城區的,以辦理參保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使用的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50%為繳費基數,個人按繳費基數的10%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戶籍關係在近郊區縣的,以辦理參保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使用的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個人按繳費基數的10%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戶籍關係在遠郊縣市的,以辦理參保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使用的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的30%為繳費基數,個人按繳費基數的10%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暫停繳費)
參保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社區)或鄉(鎮)政府報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在規定期限內,可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恢復繳費後,停繳部分可以補繳。
第八條(超過從業年齡人員補貼標準)
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人員參保後,政府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補貼:
(一)五城區: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補貼5760元;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每人補貼8160元;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每人補貼10560元。
(二)近郊區縣: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補貼4320元;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每人補貼6720元;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每人補貼9120元。
(三)遠郊縣市: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補貼2880元;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每人補貼5280元;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每人補貼7680元。
政府補貼可視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九條(從業年齡人員補貼標準)
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參保繳費的同時,政府以繳費基數的2%給予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條(個人賬戶)
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參保繳費後,按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
第十一條(超過從業年齡人員待遇標準)
男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人員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標準向這類人員按月發給養老金:
(一)戶籍關係在五城區的人員,從繳費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每月150元;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每人每月170元;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每人每月190元。
(二)戶籍關係在近郊區縣的人員,從繳費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每月120元;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每人每月140元;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每人每月160元。
(三)戶籍關係在遠郊縣市的人員,從繳費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直至死亡。其中:男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女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每人每月90元;男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女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每人每月110元;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每人每月130元。
第十二條(從業年齡人員待遇標準)
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繳費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應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按到齡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符合上述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從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養老金,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城區:基礎養老金=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使用的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50%×累計繳費年限×1%;
近郊區縣:基礎養老金=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使用的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40%×累計繳費年限×1%;
遠郊縣市:基礎養老金=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城鎮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所使用的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30%×累計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領取養老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第十三條(保險關係終止)
參保繳費期間的人員出國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繳納部分(含個人賬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土地被依法徵用,其個人繳納部分的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後,終止養老保險關係。按《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參保繳費期間的人員,土地被依法徵用後,按《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同時終止農民養老保險關係。其農民養老保險關係可轉入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轉移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
農民養老保險資金以區(市)縣為統籌單位,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封閉運行、自求平衡。
市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五條(實施辦法)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各區(市)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已開展農民養老保險的區(市)縣,其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五城區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近郊區縣、遠郊縣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逐步施行。
五城區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近郊區縣、遠郊縣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逐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