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歷史建築修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15〕121號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
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
《成都市歷史建築修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第1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8月20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歷史建築修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修繕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給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用於我市歷史建築修繕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修繕資金的補貼對象主要為我市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的修繕工程項目以及日常維護、白蟻防治、搶險加固、防災減災設施和基本配套設施的建設、改造等。
第四條 我市歷史建築修繕資金由市、區(市)縣財政按1:1比例分擔。
修繕資金的補貼標準根據歷史建築修繕工程預算及其產權性質確定,並綜合考慮歷史建築保護價值、安全鑑定結論、產權人的修繕能力等因素。
(一)房屋所有權屬單位自管產、個人私產的,保護修繕費用應由單位、個人承擔為主,補貼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
(二)房屋所有權屬直管公房性質(含代管產)的,補貼比例原則上不超過60%。對於由直管公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的排危險性應急維修工程,維修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可全額在修繕資金中列支;
(三)保護修繕費用已從其他資金渠道列支的,不再安排使用修繕資金。
第五條 修繕資金的使用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保護責任人按屬地原則向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繕資金使用申請,填報《成都市歷史建築修繕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並附修繕方案審批檔案、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委託契約、中標單位投標報價清單或修繕工程預算書,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申請結算補貼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工程決算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審核。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護責任人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初審,並簽署初審意見後,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確定具體補貼方案。
(三)撥付。市、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確定的補貼方案,向財政部門及時提交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根據《成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撥付資金。
對於市級財政安排的修繕資金,原則上分2次撥付給區(市)縣,再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撥付給保護責任人。項目進場施工後,首次撥付市級財政補貼金額的40%,修繕工程竣工並通過驗收後,再撥付市級財政補貼金額的60%。
區(市)縣財政應當根據歷史建築的修繕需要安排配套資金。項目進場施工後,區(市)縣財政應當撥付本級財政補貼金額的40%,修繕工程竣工並通過驗收後,再撥付本級財政補貼金額的60%。
第六條 歷史建築修繕工程項目嚴格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符合驗收條件的修繕工程項目,保護責任人應當按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保護責任人應當自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關竣工資料提交市、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保護責任人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施工契約中對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第八條 修繕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專款專用原則,由市、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用、侵占,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中心城區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成房發〔2013〕19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申請表填寫說明
1、申請人在填表前,應當仔細閱讀本表內容,若有疑問可向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諮詢。
2、本表所稱歷史建築修繕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補貼的資金。
3、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相關內容,對提交的附屬檔案或需特別說明事項可在“備註”欄中填寫。
4、本表統一使用黑色簽字筆填寫,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文字說明用漢字,字跡工整、清楚,若有塗改,申請人應當加蓋印章或手印予以確認。
5、本表一式二份,市、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各一份。
6、本表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成都市歷史建築修繕資金申請表
填寫日期: 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