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有關規定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江澤民總書記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實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加強我市安全生產的領導,落實責任,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安全生產領導職責的通知》(川府發[1995]151號)和最近中央、省領導有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現將我市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一、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
(一)市、區(市)縣、鄉(鎮)長和街道辦事處主任是所轄區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政領導,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領導,承擔分管工作中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及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政領導,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領導,承擔分管工作中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企業、事業和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市、區(市)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1、從黨的“三個代表”的高度認清自己肩負的政治責任,把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領導、組織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按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作出決策。
3、健全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管理手段,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條件。
4、加強對本轄區政府、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用人單位領導的安全生產管理,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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