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3〕75號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該《規定》共4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六政〔2009〕4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13〕7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4日
- 實行:2013年12月4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的通知
六政〔2013〕7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規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皖政〔2008〕6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和“一票否決”;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配備能適應工作需要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裝備。安排資金用於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資金投入,對國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較大(含較大,下同)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定期分析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和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二)研究、解決和協調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設立或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確定相應人員,明確監管職責;
(四)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縣區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情況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並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並對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並向市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負責分解落實本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重點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和冶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依法負責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和上報,並對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八)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負責女職工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十)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本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辦理駕駛許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調查處理,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負責打擊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嚴重違法行為,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經銷、電力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經銷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或者參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工作;
(五)依法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範圍內的交通建設及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對本市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對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做好轄區內高速公路和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和管理;負責公路安全事故隱患路段及所管養的橋樑、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六)負責汽車客運站、換乘中心、公交單位以及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建築物拆除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指導、監督建築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依法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批;
(五)負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核准;
(六)指導全市物業管理工作以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七)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建築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保市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標準和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二)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城鄉規劃業務指導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承擔市政府交付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對安全生產用品質量實施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商貿和有關市屬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監督成品油經營(加油站)、商貿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級許可權內的採礦權設立、轉讓、變更、延續、註銷許可和開採小型礦產資源預申請的審查;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礦山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預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檢驗及其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和定期審驗;
(二)負責漁業、漁船和水產養殖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和防治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範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調度預案實施,協調做好各方面安全防護工作,保障上、下遊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四)負責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範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車,校園內建築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規範發展職業健康檢查與職業病診斷機構,規範職業病的診斷和救治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從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審查,依法對經營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活動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旅遊景區景點、星級賓館、旅行社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防範和調查工作。對工傷事故預防較好、統籌地區同行業中發生率低的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獎勵情況以及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及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負責保護女職工、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負責制定落實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政策;
(四)負責組織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報名考試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包括聯合試運轉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及時將有關項目清單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市政府授權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負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出資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督促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業績進行考核,並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列入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內容;
(三)督促所出資企業將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
(四)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安全防範和事故隱患整治措施,參與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協助;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的廣播電視宣傳工作規劃,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負責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藝術)館、文物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網咖、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大力弘揚安全文化;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管理企業的登記註冊。對申請設立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企業,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者審批檔案前,不予核准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市場經營活動;督促集貿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經營條件撤銷許可經營的,依法變更、註銷、吊銷其營業執照;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主要指標列入統計指標體系,按年度予以公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主要指標數據和向市安委會通報有關統計指標情況;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一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並對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把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給予重點支持;負責全市科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 市供銷社負責系統所屬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糧庫的事故防範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諮詢和其它法律服務;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監督並消除城區市政、市容環衛基礎設施、水域(河道)、公益(公共)廣場、公共園林綠地等場所的安全隱患;
(二)負責監督查處城區內焚燒雜物、廢棄有害物質等行為;
(三)負責指導、監督城區燃氣、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六安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負責監督重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負責管理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各種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保障工作,負責對福利單位、福利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條 六安市廣播電視台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導,普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公民安全健康意識;負責廣播電視采、編、播、制各類節目、作品的生產安全;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一條 六安火車站負責監督、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安全及相關鐵路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春運等重要時段旅客乘車安全;依法做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並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三條 市總工會負責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三)依法參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依法監督、指導防雷減災工作和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
(二)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依法組織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風險規劃,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工作;
(五)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及單位資質許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六政〔2009〕40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規定;
(二)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和“一票否決”;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配備能適應工作需要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裝備。安排資金用於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資金投入,對國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五)組織制定較大(含較大,下同)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組織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六)組織、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副市長協助市長負分管領導責任,其他副市長對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協助市長負主管領導責任。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定期分析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和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二)研究、解決和協調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報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市安委會和主管副市長;
(三)設立或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確定相應人員,明確監管職責;
(四)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檢查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進展情況,加強對縣區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
(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情況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管理;
(七)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八)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事故搶救,並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驗收等),並對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十)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並向市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負責分解落實本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重點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五)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和冶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依法負責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和上報,並對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八)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負責女職工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市安委會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十)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開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本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運輸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搶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辦理駕駛許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調查處理,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實施行政許可,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五)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在道路交通運輸環節的安全,負責打擊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嚴重違法行為,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經銷、電力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經銷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或者參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工作;
(五)依法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範圍內的交通建設及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實施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和運輸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對本市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輔業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對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做好轄區內高速公路和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和管理;負責公路安全事故隱患路段及所管養的橋樑、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
(六)負責汽車客運站、換乘中心、公交單位以及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建築物拆除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指導、監督建築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依法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批;
(五)負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核准;
(六)指導全市物業管理工作以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七)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建築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保市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標準和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二)負責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城鄉規劃業務指導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承擔市政府交付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對安全生產用品質量實施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商貿和有關市屬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指導、監督成品油經營(加油站)、商貿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級許可權內的採礦權設立、轉讓、變更、延續、註銷許可和開採小型礦產資源預申請的審查;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秩序的監督管理,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題規劃,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礦山資源以及越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監測、預報制度和應急機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及調查處理,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檢驗及其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和定期審驗;
(二)負責漁業、漁船和水產養殖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漁港、漁船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和防治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範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調度預案實施,協調做好各方面安全防護工作,保障上、下遊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河道安全;
(四)負責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範事故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校車,校園內建築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對學校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和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規範發展職業健康檢查與職業病診斷機構,規範職業病的診斷和救治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各種突發性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負責檢查、督促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檢查、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衛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從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審查,依法對經營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活動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旅遊景區景點、星級賓館、旅行社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工傷保險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防範和調查工作。對工傷事故預防較好、統籌地區同行業中發生率低的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獎勵情況以及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及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負責保護女職工、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負責制定落實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待遇等有關政策;
(四)負責組織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報名考試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安全生產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在建設項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以及組織竣工驗收(包括聯合試運轉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及時將有關項目清單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市政府授權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負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出資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督促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業績進行考核,並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列入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內容;
(三)督促所出資企業將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
(四)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安全防範和事故隱患整治措施,參與所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經費落實;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給予支持、協助;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的廣播電視宣傳工作規劃,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負責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藝術)館、文物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以及網咖、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大力弘揚安全文化;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管理企業的登記註冊。對申請設立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企業,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者審批檔案前,不予核准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市場經營活動;督促集貿市場開辦者做好集貿市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經營條件撤銷許可經營的,依法變更、註銷、吊銷其營業執照;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主要指標列入統計指標體系,按年度予以公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主要指標數據和向市安委會通報有關統計指標情況;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一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並對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把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給予重點支持;負責全市科技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 市供銷社負責系統所屬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糧庫的事故防範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諮詢和其它法律服務;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監督並消除城區市政、市容環衛基礎設施、水域(河道)、公益(公共)廣場、公共園林綠地等場所的安全隱患;
(二)負責監督查處城區內焚燒雜物、廢棄有害物質等行為;
(三)負責指導、監督城區燃氣、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六安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負責監督重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負責管理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各種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保障工作,負責對福利單位、福利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條 六安市廣播電視台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導,普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公民安全健康意識;負責廣播電視采、編、播、制各類節目、作品的生產安全;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一條 六安火車站負責監督、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安全及相關鐵路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春運等重要時段旅客乘車安全;依法做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並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三條 市總工會負責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三)依法參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依法監督、指導防雷減災工作和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
(二)依法組織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依法組織對相關場所和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風險規劃,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工作;
(五)依法組織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及單位資質許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六政〔2009〕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