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為加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各分中心的規範化建設和高效運行,爭創一流政務服務中心,制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與2006年10月18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 發文時間:2006年10月18日
  • 發布部門: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的規範化建設和高效運行,爭創一流政務服務中心,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市政務服務中心各分中心,市政務服務中心對分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意見,作為對所在部門年度目標績效綜合考評獎懲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考核組織形式與考核方法
第三條成立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工作考核小組,領導對各分中心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和市監察局有關領導、人員組成。考核小組設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第四條市政務服務中心對分中心的工作考核實行月度督查通報和年終綜合考核。分中心的年終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基礎分為70分,加分不超過30分。
第五條分中心年度工作考核成績直接折算為所在部門
專項目標分值。年終工作考核實得分低於60分的,所在部門專項目標不得分。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市政務服務中心對分中心的工作考核基礎分部分:(70分)
一、分中心政務大廳建設規範,環境整潔。(25分)
(一)各視窗辦公環境整潔,布局合理,標識醒目;(10分)
(二)工作人員著裝統一,亮證上崗;(5分)分中心為公眾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務設施;(5分)
(三)嚴格依法行政,全面實行政務公開,規範印製《辦事指南》,供辦事民眾免費索取。(5分)
二、所屬部門重視分中心工作,積極配合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25分)
(一)所屬部門支持配合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並保障視窗必要的辦公條件,按要求完成市政務服務中心臨時交辦工作;(5分)
(二)抓好電子政務建設,積極配合市政務服務中心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的“上下協同”和“前後協同”,對涉及多個行政審批部門的項目實行並聯審批和聯辦合審,提高審批服務效
率;(10分)
(三)按照市政務服務中心要求,及時報送政務服務等各類信息和業務運行情況的月報、年報;(5分)全年被《政務中心簡報》或市政務服務中心網站累計採用3篇以上。(5分)
三、分中心辦事效率高、服務態度好。(20分)
(一)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受理的審批事項和其他服務事項實行集中受理、限時辦結,無雙重受理情況;(5分)
(二)所在部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動最佳化辦事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當場即辦件比例;(5分)
(三)視窗工作人員穩定,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服務態度好,視窗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務承諾制;(5分)
(四)視窗管理規範,定期對視窗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學習,結合視窗工作特點及時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5分)
第四章 加分辦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分中心給予加分:
一、主動最佳化辦事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精簡申報材料的(需附對比流程),經核實,每項最佳化措施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辦理項目全部最佳化為即辦件的年度考核該項加分為滿分。
二、積極探索、實施並聯審批、聯合審批等審批服務創新工作,加1-5分。
三、抓好電子政務建設,推行網上預審和網上申報,每新增一項網上預審、網上申報項目加0.2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四、及時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報送信息,在《政務中心簡報》和市政務服務中心網站採用3條以上,每超額完成1條加0.2分,調研專刊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五、分中心工作受上級領導、有關部門或新聞媒體表揚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複獎勵的原則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一)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級部門表揚的每件加0.3分,省委、省政府、國家級部門表揚的每件加0.5分;
(二)受到副市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0.3分,副省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0.4分,國家級領導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0.5分;
(三)受到市級媒體表揚的每件加0.1分,省級媒體表揚的每件加0.2分,國家級媒體表揚的每件加0.3分;
(四)服務對象贈送錦旗或書面表揚的,每件加0.1分。
六、分中心積極配合完成市政務服務中心臨時交辦的工作,表現突出的,按項加0.2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
七、分中心自身制度建設完善,有創新,檔案、事項辦理資料歸檔保管完善的加2分。
第五章 減分辦法
第八條執行政務公開和規範服務的情況。
一、未按要求製作或放置《辦事指南》的,每次(項)扣0.2分;告知內容不充分、不準確,引起當事人投訴且調查核實的,每次扣0.2分。
二、視窗工作人員不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對服務對象的諮詢推諉、敷衍,引起當事人投訴且調查核實的,每次扣0.2分。
三、無故超過辦件承諾時限的,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市政務服務中心轉交的民眾投訴或問題反映的,每逾期1個工作日扣0.1分。
四、未按要求實行和參加行政審批事項聯審聯辦、並聯審批的,每件次扣0.1分。
五、未按要求及時報送分中心信息、報表,每次扣0.5分。
第九條執行《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情況。
一、存在雙重受理或繼續受理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每件次扣1分。
二、未按規定標準和程式收取行政審批和服務費用的,每
件次扣0.5分;有搭車收費行為的,每件次扣0.5分。
三、拒絕市政務服務中心對其審批辦件情況進行檢查的,每次扣2分。
第十條依法行政和廉潔自律情況。
一、上班時間視窗無故無人值守、無人接件的,每次扣0.2分。
二、視窗工作人員因工作作風、服務質量、服務態度等問題被民眾投訴,經查實,每人次扣0.2分;視窗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上級有關部門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分。
三、工作中出現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的,每次扣5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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