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實施細則

經懷化市人民政府同意,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4月3日印發懷化市鶴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鶴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懷化市鶴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懷化市鶴城區內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區兩級徵收安置機構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徵收安置事務性工作。
市、區兩級自然資源、財政、發展改革、農業農村、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統計、稅務、審計、林業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安置資格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有合法住宅被徵收且滿足下列條件的家庭常住人口:
(一)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
(二)參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
(三)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四)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
鶴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等有關單位對安置對象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由區徵收安置機構公示。公示結果報市徵收安置機構備案。
第五條 徵收農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規定予以安置。被徵收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合法住宅,一處住宅已經被徵收補償安置的,其他住宅只作補償不予安置。
非住宅被徵收的,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後,不予安置。
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住宅與非住宅,一律按違法建築處理,不予安置。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戶籍遷入人員須向公安部門提交不動產、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相關戶籍遷入資料,並經公安部門對戶籍遷入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其合法住宅被徵收可予以安置:
(一)入學、入伍前符合第四條規定戶籍遷出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軍人(不含享受轉業安置待遇的人員);
(二)服刑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正在監獄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
(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10個月內新出生人口。
第八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政策性購買農轉非戶口的、因農用地劃為蔬菜基地轉為非農戶口、或者原村改居鼓勵轉為非農戶口,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其合法住宅被徵收可予以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轄區村組,有合法住宅被徵收;
(二)有相關生產資料,享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履行村民義務;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非在編人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空掛戶等人員);
(二)通過繼承、贈送、購買等途徑在被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住宅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人員;
(三)已享受貨幣安置、統規統建安置、現房安置、國有土地劃地安置人員及其家庭新增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在編及前述單位的離退休工作人員;
(五)經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違規遷入戶籍的人員;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安置。
第十一條 徵收安置機構應當支付被徵收戶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選擇現房安置,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選擇貨幣安置,搬家補助費支付一次。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50元。
選擇現房安置,且逐年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在土地供應後,安置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從提供房源之日起,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每戶每月補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00元。選擇貨幣安置,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章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系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
第十三條 安置方式包括貨幣安置和現房安置。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以人為單位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安置方式。
第十四條 選擇貨幣安置,按照每人27萬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安置費用。
第十五條 選擇現房安置,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每人5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
超過現房安置標準的,由被徵收人按照所選樓盤市場價購買。
第十六條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落實現房安置的房源。
第十七條 徵收安置機構協調辦理安置房屋的不動產權證。
第四章  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標準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以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宅、相對集中”的原則,採取集中聯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和貨幣安置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實行集中聯建安置。
實行貨幣安置的,以戶為單位按其被徵收合法房屋同類結構的重置成本價予以補償。貨幣安置後,安置人員不得要求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
實行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徵收人所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有關批准手續由徵收安置機構負責協調辦理,納入徵收成本。
第十九條 實行集中聯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米)的費用,納入徵收成本。
第二十條 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米)等相關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徵收項目業主單位按每戶不高於3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償,納入徵收成本。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由鶴城區人民政府納入現行社會保障體系,不再採取預留地方式,具體按照鶴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障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本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
本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主城區安置政策特殊,須單獨出台檔案予以規範。由於我市“一市一區”的特殊性,作為中心城區的鶴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安置方式與安置標準與我市其他縣市區差別較大,難以統一,如全市行文,將會引發連鎖反應,不利於全市徵收安置工作開展。因此,在新的《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出台同時,擬單獨起草發布新的鶴城區徵收安置實施細則。
二是市轄區地位極為重要,應由市本級發文進行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市轄區土地具有管理權,城市規劃、土地出讓、收益分配均由市政府依法統一管理。鶴城區的項目建設中,徵收安置補償標準、安置資金計畫安排等均應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之下,由鶴城區政府具體執行。因此,新的安置實施細則應由市政府辦發文。
三是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安置方式和標準急需調整。在市本級城市規劃區,隨著房價的急劇波動和安置房建設的種種弊端,原有的政府修建村民安置點,人平安置90平方米安置房的統規統建安置形式已難以為繼;原有的27萬元/人的購房券安置形式,出發點是為了消化存量商品房和分期支付安置資金。但在實踐中,安置對象要求直接支付貨幣,拒絕接受購房券,導致項目難以推進;加之,原檔案在安置工作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操作不便之處,需要及時調整。
二、制定過程
(一)起草階段。2021年6月,市委、市政府決定檔案起草工作由懷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懷化市徵收安置辦公室、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事務中心、湖南天地人(懷化)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起草。通過學習借鑑長沙、衡陽、常德等地經驗,結合我市各縣(市)區實際,並徵求各縣市區和市直各部門意見,在原有檔案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修改,起草形成檔案初稿。2022年3月,經過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風險係數0.1000,風險程度一般)等程式,並經市政府多次專題會議,形成送審稿。
(二)合法性審查及集體審議階段。2022年3月11日,市司法局對檔案送審稿提出了審查意見,出具了《懷化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報告》(懷司文審〔2022〕7號)。2022年3月11日,經市政府2022年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3月15日,經第10次市委常委會議審議原則通過。會後,在市政府入口網站、懷化日報全文公布《辦法》文本,再次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滿,未收到反饋意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貨幣安置取代購房券安置方式。原有安置檔案規定給予安置對象發放27萬元/人購房券,由政府確定樓盤作為房源,安置對象持券購買,財政部門分三年按5:3:2的方式與開發商結算房款。新檔案規定按27萬元/人方式向安置對象一次性支付安置費,安置對象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購買房屋。
(二)住房安置方式取代統規統建安置方式。原安置檔案規定由政府統規統建村民安置點,向安置對象提供90平方米/人安置房。新檔案明確由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對象按50平方米/人的建築面積予以安置,超過安置面積以上部分,按所選樓盤銷售價購買。
(三)首次對規劃區外房屋徵收安置進行明確規定。原檔案未對規劃區外房屋徵收安置予以規範,導致一些重點項目在徵收工作中無章可循。新檔案明確規劃區外房屋徵收採取集中聯建、分散遷建和貨幣安置模式進行安置,安置用地為集體建設用地,其手續辦理、三通一平以及基礎超深部分的費用納入安置成本,減少了安置對象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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