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鶴城區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單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實施獎勵的以及徵收私有房屋給予搬遷困難補助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辦法
第三條 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被徵收人適當獎勵。
第四條 對私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徵收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成新獎勵。對被徵收房屋按房屋實際成新提高兩個成新後計算補償,如房屋提高兩個成新後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計算補償,最高按十成新計算補償。
(二)上浮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礎上,可再根據評估報告測算的徵收補償單價適當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15%。
(三)提前搬遷獎勵。可以根據被徵收人的搬遷時間,分階段、分檔次、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的提前搬遷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和檔次在各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四)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定,並按協定約定期限搬遷的被徵收人,可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200元/㎡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五)尋找房源獎勵。每戶10000元(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不得分開計算)。
第五條 對私有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成新獎勵、上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
第六條 對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給予被徵收人提前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尋找房源獎勵。
第七條 對徵收單位自管產權住宅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產權單位200元/㎡的提前搬遷獎勵。產權單位在獲得提前搬遷獎勵款項後,應當根據合法承租人的搬遷時間,給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遷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徵收人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定的;
(二)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但未按協定約定期限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
第三章 補助辦法
第九條 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因重大疾病、突發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確有搬遷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民政等部門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給予房屋搬遷補助。
(一)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徵收人,經三級甲等醫院診斷並出具疾病證明,給予每戶15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1.嚴重腎病綜合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2.惡性腫瘤;
3.嚴重傳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併發症;
4.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風濕性心臟病;嚴重腦血管疾病、腦中風(有明顯後遺症)。
(二)被徵收人因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經司法鑑定機構、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證明,屬1~4級傷殘的給予每戶15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屬5~7級傷殘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三)在房屋徵收期間,被徵收人及其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認定並公示後,給予每戶20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四)被徵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確有搬遷困難的,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認定並公示後,給予每戶20000元的搬遷困難補助。
被徵收人符合上述多項條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補助。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補助的相關事宜。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助發放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徵收單位自管產權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遷補助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補助手續過程中,必須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申領搬遷補助的被徵收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證明材料,嚴禁偽造證明材料、嚴禁冒領搬遷補助,違者一經查實,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的補助款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