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房管理辦法(試行)

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徵收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鶴城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徵收人的房屋的統籌、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建設或者收購,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業主單位提供的,用於以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徵收人的房屋。
第四條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安置房的統籌、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市、區安置房的統一管理,並對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安置房的統籌、管理和使用工作進行指導。
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徵收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安置房採取統規統建、社會團購等方式統籌。
統規統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範圍內,採取配建方式,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房屋。
社會團購安置房是指根據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需要,在懷化市區內採取團購方式採購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條 採取統規統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政府有關單位作為項目業主開發建設;社會投資項目由提出房屋徵收的單位開發建設。
第七條 統規統建安置小區應當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選擇交通便捷、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地塊定點建設。
第八條 統規統建安置小區建設用地採取競爭地價的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部門掛牌出讓建設用地應按照相關規定,明確建設周期,確保全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小區規劃設計方案要充分徵求被徵收人意見,並在徵收範圍內公示。統規統建安置房戶型設計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並按總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規劃配建經營及管理用房。
第十條 統規統建安置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提高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團購方式統籌安置房的,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從懷化市區內選擇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為房屋徵收安置房源,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協商簽訂《普通商品房定向團購協定》,明確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面積及戶型平面圖。
政府城建重點項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服從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的統籌安排,優先保障房屋徵收需要。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項目在申請房屋徵收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單》、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單》應當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築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統規統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項目平面圖;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購買安置房的契約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購買安置房的契約及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採用樓盤表進行管理,並與有關管理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安置房樓盤信息應包括安置房的具體地點、房號、戶型、戶型平面圖、面積、現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統規統建安置房應在取得安置房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後15個工作日內,社會團購安置房在簽訂《普通商品房定向團購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由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在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上建立樓盤表。
第十五條 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經審核確認後15個工作日內,將安置信息輸入安置房樓盤信息系統。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確認後核銷房源。
第十六條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及市房屋徵收部門送交安置房建設和銷售情況統計表。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項目結束後,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填寫《項目安置房安置明細表》、《項目安置房安置匯總表》及相關文字說明並報市房屋徵收部門。
第十八條 安置房按確定的套型面積和價格定向銷售,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銷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於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房的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屋售價評估確定。
社會團購安置房的價格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後報市物價部門核定。
安置房的價格應當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條 安置房按下列程式使用:
(一)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將安置房源在徵收範圍內現場張榜公布,供被徵收人選擇並接受諮詢。公布內容應包括:安置房地點、數量、棟號、樓層、面積、售價及安置地塊平面圖和安置房戶型平面圖。
(二)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意向後,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選定安置房並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明確安置房地址、戶型、棟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產權歸屬及購買價格。
(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經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後,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發放《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證》應註明購買安置房的地址、戶型、棟號、樓層、建築面積、產權性質、購買價格及房屋徵收補償款數額。
(四)被徵收人持《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安置房購房證》與安置房建設單位簽訂正式《安置房購房契約》。如房屋徵收補償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被徵收人應在簽訂《安置房購房契約》時結清差價;房屋徵收補償款數額超過購房款數額,被徵收人應持《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契約》與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結清房屋徵收補償款。
(五)安置房建設單位持《安置房購房證》、《安置房購房契約》與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結算購房款;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房屋徵收部門將《安置房購房契約》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移交及產權手續由安置房建設單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產權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交房屋徵收補償協定、被徵收人身份證明、被徵收房屋產權註銷手續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因區域內房屋徵收項目調整、不適應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無供應對象的,可由市、鶴城區人民政府或者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指定的機構收儲。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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