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是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行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生效時間是2010年1月1日。前言政策全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檔案號:國辦發66號生效時間:2010年1月1日...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2) 制度間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依照規定在這兩種制度之間進行轉換的制度。2014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參保憑證電子化。(二)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完善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統一制訂參保憑證及相關表格等,指導各地切實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三)本辦法從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摘要)》是為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為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時養老...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式,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經2014年7月28日十一屆第72次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參保條件、基金籌集、待遇領取、組織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而《辦法》給了流動就業人員一個“十年期限”。概況 人保部2月5日向社會公布並徵求意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一項專門對“轉移接續”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的部門規章。從目前媒體上反映...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國辦發[2009] 66號)城鎮企業職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 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以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
1.《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9〕66號)。2.《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葫社險專辦4號)。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工作時間,節假日除外。工作地址 ...
《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高度重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一)有利於健全和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
1.實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答:《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覆蓋對象、計算辦法等,並重點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流程作出了規定,這有利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以下簡稱《繳費憑證》《信息表》,見附屬檔案1、2),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匯至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憑證》《信息表...
變換工作時,農民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如何轉移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
為實現參保職工跨地區轉移,有利於人才的流動,2009年底,國家專門出台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提出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2010 年10 月28 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
具體設計為: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由於被征地等原因)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可以直接進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對轉移後基本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指出,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歸納來看,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要走三個流程,先在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收函,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