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摘要)

為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制定本辦法。

為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按本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在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備案施行。
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
二、基本原則。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
三、資金轉移。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四、關係接續。對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其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在流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再流動就業或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六、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在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後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
七、轉移接續關係的經辦。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係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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