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21年5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8/1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劃定,並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景觀亮化美化等專項管理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容環境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情況日常巡查檢查機制。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等負有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七條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可以向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舉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並予以回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負有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八條 本市倡導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
第九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送達責任書,明確告知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要求。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景區、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道路、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二)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人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範圍內的,由本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地、商場、賓館飯店、臨街店鋪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五)河道、湖泊、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負責;
(六)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七)廢棄的廠房、建(構)築物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無法確定或者聯繫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仍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責任人可以自行對責任區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管理,但不免除其責任。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無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正常使用。
責任區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潔或者清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殘缺污損的,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清潔。
主要街道兩側建(構)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或者擺放影響市容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臨街空調器的冷卻水不得凌空排放。
第十四條 通信、電力、有線電視、供水、燃氣等管線和立桿應當規範設定。
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鋪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廢棄的架空管線和立桿應當及時清理。違反規定的,責令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電線桿、路燈、路牌、站牌等應當逐步實行集約化整合。
電線桿、交通護欄、路燈、路牌、站牌(亭)、消防栓、廢物箱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殘缺污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潔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或者溝渠,安裝、維修、更換路燈等公用設施的,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產生的廢棄物,恢復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觀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殘缺污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清潔或者清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中心城區範圍內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開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重大節日活動需要延長開啟時間的,以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公告為準。
第十八條 樹木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剪、扶正。樹木無法確定管理人的,由市政園林機構負責管理。
進行城市綠化作業的,應當妥善收集產生的廢棄物避免揚撒,並在當日清理完畢;進行澆灌的,應當避免將泥土沖刷至路面。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設工地、待建地塊的圍牆或者圍擋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殘缺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潔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臨街和廣場周邊門店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外牆擺放商品、桌椅、廣告牌、燈箱和揚聲器等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流動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幹道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流動攤販集中經營。
經批准經營的流動攤販應當保持經營場地及其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禁止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性車輛清洗。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設定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經批准臨時占用街道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品)、設定非永久性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並在占用結束後及時清理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定方便民眾張貼宣傳品的公共信息欄,並定時清理維護。
在戶外以張掛、張貼等形式設定條幅、空飄物、彩旗、紙質廣告等宣傳品,應當經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建(構)築物外牆、戶外設施、公共地面和樹木上塗寫、刻畫。違反規定的,責令清理乾淨,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從事環境衛生經營性作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環境衛生經營性作業單位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廢電池、玻璃瓶以及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使用糞便、糞水澆灌露天植物;
(四)亂倒糞便、污水;
(五)亂扔動物屍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作業應當保持作業場地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物品不得堆放在作業場地外,作業場地位於居住區內的不得接收帶有刺激性異味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將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處每立方米一萬元罰款。
擅自將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人應當對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及時進行維護,出現損壞的,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更換,保持正常使用。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閒置或者關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禁止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公共廁所。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確因舊城改造、道路拓寬等需要拆除公共廁所的,應當遵循拆一補一、就近建設原則,不得減少現有公共廁所數量和建築面積。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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