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新建商品住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住房總體質量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湖北省物業服務與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指導。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驗等日常管理工作。
州、縣(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監、園林、環保、郵政、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水、供電、燃氣、通信、廣播電視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契約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要求的事項,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並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檔案或投入使用意見。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工程建設標準、土地出讓檔案和有關規定開發建設、交付商品房。按規劃部門確定的分期實施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條件的,可以分期交付。
第六條商品房項目配套的教育、醫療、環衛、人防、物業管理用房及其他商業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與商品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條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已完成房屋建築工程並竣工驗收備案;
(二)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並分戶裝表供水;
(三)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分戶裝表供電;
(四)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並通氣到戶;
(五)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通過消防驗收;
(六)項目內部場清地平,道路符合建設要求和通行條件;
(七)路燈安裝完畢,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
(八)通信、有線電視等連線埠敷設到戶;住宅信報箱按規定設定,符合通郵條件;   
(九)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及物業服務管理用房已落實,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十)安全防範工程符合智慧小區設計標準和專業技術要求;
(十一)電梯安全檢驗合格,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十二)環境保護符合標準要求;
(十三)按照公建配套立項、規劃設計條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應當提交過渡使用方案,滿足基本使用條件;
(十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應當到項目所在縣市住建部門申請辦理交付使用核驗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規劃總平面圖;
(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三)前期物業服務協定以及物業承接查驗資料;
(四)項目按照規劃要求需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衛、人防、物業管理用房及其他商業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移交承接手續;
(五)供水、供電、燃氣已具備一戶一表計量並同意開通使用材料;
(六)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件;
(七)庭園的道路、綠化工程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縣市住建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一)項目的主出入口與市政道路相連情況;
(二)項目的主出入大門的街、路及項目名稱、大門全貌;
(三)樓門(院)牌號,單元號,戶、室、房間號,車庫、網店、倉庫等門牌號安裝情況;
(四)電梯、供水、供電、燃氣、排水等配套設施完成情況;
(五)交付使用區域內的道路、綠化、環衛設施、路燈、圍牆、機動車停車位、充電樁、腳踏車停車棚配建情況;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建設的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的完成情況;
(七)項目分期開發建設、分期交付使用的,按照規劃要求需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衛、人防、物業管理用房及其他商業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尚未與項目同步建設時,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落實的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配套設施完成情況;
(八)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與施工場地的隔離設施完成情況。
第十條縣市住建部門應當於現場核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對核查合格的項目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書》,同時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告;對核查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整改後,再重新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建立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公示以下資料,並按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一)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書》;
(三)有資質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成果(實測);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理處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訴的相關負責人及其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預售商品住房時,按以下程式做好相應工作:
(一)核實購房人身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應當核驗買受人身份(包括多個買受人);買受人本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他人或其他組織代為辦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驗買受人的書面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查驗房屋狀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買受人或其委託的他人、其他組織現場查驗房屋狀況,查驗雙方應當對房屋交接查驗情況予以記錄;
(三)確認房屋建築面積及相關費用結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買受人確認房屋建築面積,並依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結算實測與預測面積差異產生的費用,確認契稅、專項維修資金是否繳交;
(四)辦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辦理完前述手續後,應當轉交房屋鑰匙,並簽收房屋交接單、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等資料後,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應當載明,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書》後方可向買受人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商品房首次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商品房交付使用確認書》。
第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其配套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維護管理。教育、社區服務等用房,應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移交;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單位移交;其他配套用房和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
接收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不得擅自在交接過程中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確認書》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補辦手續,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並報請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商品住房買賣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由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約定,因違約而導致的矛盾糾紛由雙方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約定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購房人的無理取鬧、群訪群鬧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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