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管理辦法》是大方縣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辦法。
大方縣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管理辦法
為加強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管理,規範商品住房交付行為,保障業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條件,減少交付使用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商品房交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配套設施具備業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條件,並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書》,方可交付使用。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轄區範圍內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
二、縣房產事業局負責全縣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管理指導工作,並具體實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建設項目批後管理、竣工核實、已批建設項目的違法建設監控工作;負責全縣新建商品房配套綠化建設的監控;實施統一行政處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環衛、市政設施建設的監控。
城市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電信、移動、聯通)、有線電視等專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的相關工作。
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准的小區修建性詳規和有關專業及配套管理的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環衛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征拆雙方已簽約完畢、原舊房已拆除完畢,涉及原地回遷的安置房已落實;
(四)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及管理用房已落實。
(五)按規劃部門確定的分期實施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分期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分期交付的商品住房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建成的商品住房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暢通,與施工工地有明顯的隔離措施。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的基本情況告知相關專營單位,簽定契約,以便相關專營單位制定相應的建設計畫,協商決定施工方案及開、竣工時間;並按相應的規範標準移交工程隱蔽圖等地下管線數據資料。
五、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房開企業申請,經審查驗收合格後,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檔案。
六、城市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電信、移動、聯通)、有線電視等專營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積極配合房開企業完成商品住房專項配套設施建設;專項工程竣工後,根據開發企業申請及時進行交付使用驗收,保證物業買受人使用需要;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房開企業出具相關證明檔案。
七、辦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申請表;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或規劃部門認可的項目分期交付證明材料;
(三)商品住房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分期驗收合格證明;
(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出具的環衛、市政設施建設已落實的證明材料;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城市供水、供電、燃氣、通信(電信、移動、聯通)、有線電視等專營單位簽定的契約及已經能達到正常使用條件的證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七)有房屋征拆的項目,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協定已備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畢,安置房已落實的證明材料;
(八)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已落實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已繳交的證明。
八、辦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房產事業局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申請並附本通知第七條規定的檔案資料;
(二)房產事業局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申請和有關資料後,經審查資料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商品住房項目現場、縣房產局政務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頒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書》。
商品住房項目交付使用時,房開企業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書》。
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九、切實加強對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的監督和查處。
(一)經縣房產局核實存在問題的項目,由縣房產局提出整改意見並由相關職能部門、專營單位負責督促房開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後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房頒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備案證書》;對逾期沒有完成整改的房開發企業,暫緩辦理該項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記。
(二)凡未辦理交付使用備案手續強行交房的,購房人有權依據《商品房買賣契約》的有關約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拒收商品住房,並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引發購房人投訴和上訪,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房產局應將房開企業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作為降低資質等級或暫扣、吊銷資質證書的監督管理憑據;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法人、股東,暫緩辦理新開發項目的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建設手續。
(三)房開企業將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房產局責令停止交付,並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第2號令)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造成購房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