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法學

心理法學(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指把社會的形成與發展由人的心理因素所決定的觀點運用於法學研究的一種法學理論。法國早期社會學家塔爾德已把法律解釋為一種心理現象,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是一種發明、模仿、衝突、適應的循壞過程,在這個循環的過程中,決定的因素是人的心理活動,而在模仿和適應的過程中,人們就把應當這樣做的行為規範確定為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心理法學
  • 外文名: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
  • 定義:把社會的形成與發展由人的心理因素所決定的觀點運用於法學研究的一種法學理論
許多比較偏重於從心理的角度去研究社會現象婆符匙的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多有這種心理學法學府拒婆射的傾向。乎妹設在現代西方法律哲學中,最為出名的心理學法學家是彼德拉日茨基(Dean Petrazycki,1867-1931),他愉重滲重章和認為法律享墓厚現象是由獨特的心理活動構成的,法律可以分為實在法和直覺法,直覺旋悼鴉法就是以心理活動為基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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