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法學派

心理法學派又稱“社會心理法學派”。以心理現象解釋法律為特徵的資產階級法學的總稱。社會學法學的一個支派。從19世紀以來,西方有些法學家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用心理現象和原理解釋法律現象。最早出現的心理學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早期社會學法學的一些社會學家,如法國的社會學家和犯罪學家塔爾德,他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是一個發明、模仿、衝突和適應的循環過程,法是在模仿者的服從心理的基礎上建立的。

美國的社會學家沃德認為心理是一切社會現象包括法律現象的基礎。彼德拉日茨基是20世紀心理學法學派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他認為法律現象是由獨特的心理活動構成的,法可分為實在法與直覺法,後者就是以心理活動為基礎的法。在有些西方著作中,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以及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也都被列為心理學法學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