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拉日茨基,L·J.

彼得拉日茨基,L·J.

波蘭法學家,心理學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出身於波蘭貴族家庭。曾由俄國 政府派往德國留學。1899~1918年任彼得堡大學 法學教授。十月革命後,選擇波蘭國籍,並長期任華沙大學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哲學論文集》(1900)、《法和道德研究導論》(1905)和《與道德學說相聯繫的法和國家的說》(1907)等。他的學說的中心思想是:法律現象是由獨特的心理活動構成的。他認為法可分實在法和直覺法(intuitivelaw),或官方法和非官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彼得拉日茨基,L·J.
  • 國籍:波蘭
  • 職業:法學家
  • 代表作品:《法哲學論文集》
人物經歷
波蘭法學家,心理學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出身於波蘭貴族家庭。曾由俄國政府派往德國留學。1899~1918年任彼得堡大學法學教授。十月革命坑請肯後,選擇波蘭國籍,並長期任華駝殃沙大學法學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哲學論文集》(1900)、《法和道德研究導挨紙擊論》(1905)和凳蘭蜜地《與道德學說相聯繫的法和國家連匪習的學說》(1907)等。他的學說的中嫌懂槳心思想是:法律現象是由獨特的心理活動構成的。他認為法可分實在法和直覺法(intuitivelaw),或官方法和非官方法。實在法指國家制定的法規和法院判例等,它們是影響人們獨特心理過程的規範性事實。直覺法則是不依規範性事實為轉移的法,例如國家的法律並未規定人們賭輸後有償付的義務,但一個有自尊心的人卻根據直覺法承認有這種義務。實在法為多數社會成員提供統一的行為格式,適用時由於有一定格式,往往落後於現實生活,適用範圍也有限。直覺法的內容則根據不同情況而定,有不同集團、不同階級的直覺法,也有個人的直覺法。這種法適用比較自由,對社會生活的適應性較強,適用範圍也較廣。“法律秩序”的基礎實際上是直覺法而不是實在法。對正常的社會生活來說,實在法是必不可少的。實在法與直覺法愈趨於一致,法的作用也就愈大。在法與道德的關係上他認為法具有命令和歸屬兩種性滲頁辯笑質,即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道德則是單方面的,只有命令性,或只有義務而無權利。例如某人為了幫助另一人而解除了後者對他的義務,但後者並無權利要求某人必須對他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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