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心理學研究方法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的心理學研究方法,用心理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從法律現象的心理方面認識其發生、發展規律的方法。法學和心理學都研究人的行為,而心理學側重於研究人的動機、情感、理智和認識過程,運用心理學的方法去研究法律,注重研究是什麼促使人們去做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法學的心理學研究方法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期,如公元前9世紀的周公旦就曾對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刑罰的運用及其社會心理效力等一系列法律心理問題進行了探討。在國外,心理學的方法在18世紀被運用於犯罪心理研究,經德國精神病學家埃賓(1840一1902)、義大利精神病學者龍勃羅梭(1839-1909)、奧地利醫生弗洛伊德(1856-1939)等人的努力,在本世紀初犯罪心理學成為一門系統的學科,以後,運用心理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的範疇越來越廣泛,在本世紀50年代初形成了包括立法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守法心理學、犯罪心理學、被害者心理學等在內的若干具體的法律心理學分支學科,本世紀30年代在美國,沃森(1878-1958)、弗蘭克(1889-1957)、盧埃林(1893-1962)倡導用心理學的方法研究法官的行為,觀察審判過程,得出了法是法官的行為,而法官的行為(判決)由各種外部因素(法典條文、判例生理衝動、成見、反感等)對法官的個性(性格、愛好、偏見、習慣等的總和)的刺激而形成,由此形成了現實主義法學思潮,心理學方法對認識法律現實特別是其心理方面,有重大意義。但這種方法在法學中的套用,也必須是在唯物辯證法的指導下,與其他方法相結合,才能獲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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