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學法學

現象學法學興起於本世紀60年代,系現象學哲學對法學滲透的產物。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一批思想家,有A.賴納赫、F.施賴沃、F.考夫曼,尤其是P.阿姆斯里克。其基本主張是,用主觀唯心主義的直覺主義的“還元法”研究法律問題。還元法的優點在於排除先前的一切關於法律的“假說”,而使人們能夠方便地直接感受法律。還原法包括現象還元、本質還元和先驗還元三個層次。只要把法律現象中易變的成分除掉,就可以發現法律的本質。
這種本質還元再同人的先驗還元相結合,便能揭示法律區別。至於法律規範,那僅僅是一種技術性的判斷手段,法律規範的特徵,要從感覺的必然性觀念即先驗邏輯形式中去尋找。這種感覺的必然性,同規範的內容沒有必然聯繫;因此,即使一項具有不合理或荒誕內容的法律規範也是法律規範。這一點與“惡法亦法”的法律實證主義是一致的。現象學法學對法學分類的主張是:(1)法律現象學。直接描述法律的現象。(2)法律理論現象學。法學家對於自(我)經驗世界中的法律現象的一種觀點分析。這又分為兩種,一是法律技術學,一是法理學。人類對所面臨的法律現象的要求,作為個人而言,屬於心理學的目標,作為社會而言,屬於社會學的目標;因此,法理學是分別溶化於法律心理學和法律社會學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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