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療與法律

心理治療與法律

《心理治療與法律》是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ISBN是9787117107624。

基本介紹

  • 書名:心理治療與法律
  • ISBN:9787117107624
  • 出版社:人民衛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1月1日
圖書信息,作者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人民衛生出版社; 第1版 (2009年1月1日)
叢書名: 心理諮詢師與心理治療師釋惑系列
平裝: 11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117107624
條形碼: 9787117107624
尺寸: 22.8 x 16 x 0.8 cm
重量: 159 g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RETER JENKINS (美國)VINCENT KETER JULIE STONE 譯者:胡連新
Peter Jenkins,擁有社會工作,教學、管理和心理諮詢方面的專業資質。他是Manchester University的心理諮詢學講師(1ecture),也是the Professional Conduct Committee of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for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BACP)的會員,亦是BACP授權的心理諮詢培訓師。他的著作廣泛涉及與心理治療相關的法律問題的各個方面,著有Counselling,Psychotherapy and the Law(Sage,1997),與Debbie Daniels合著Therapy with Children(Sage,2000),編寫Legal Issue in Counselling and Psychotherapy(Sage,2002),隨後又著有Exploring Children’S Rights(Pavilion Publishing,2003)。
Vincent Keter在Birkbeck College,獲得了法律學士學位,也是the House of Common Library的專家雇員(Employment Specialist),他曾為許多治療師和心理治療專業協會涉及到法律問題的關鍵個案中出庭辯護,包括下面兩個專業協會the United Kingdom Council for Psychotherapy和the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他為心理治療師,心理諮詢師,醫生和咨客在相關的庭審、訴訟和司法審查中擔任律師。Vincent同時與承擔諮詢工作,目前正在Eirkbeck完成精神分析與法律(a Phi)in Law and Psychoanalysis)的博士學位。
Julie Stone(MA,LLB,PGCE),是一名有資格出席高等法庭並辯護的律師,在醫療衛生的倫理與法律領域寫作和講演多年。她是聞名國內國際的輔助與替代醫學的倫理與法律領域的行政法規專家。她與the Prince of Wale’SFoundation for Integrated Health緊密合作。她是Policy and Fitness toPractise at the Council for the Regulation of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的主席(Head)。她最近出版了一本該領域的著作:An Ethical Framework for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Therapists(Rouledeg,2002)。

內容簡介

《心理治療與法律》對與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有關的法律問題作了全面易懂的概述,適用於心理治療師、心理諮詢培訓人員、督導師和心理諮詢機構管理人員。特別針對檔案保存,諮詢隱私權、訴訟增加等熱點問題,《心理治療與法律》提供了精要和容易掌握的觀點供執業者參考。
《心理治療與法律》以一問一答的形式覆蓋了心理治療的法律相關問題,如治療中的法律義務,數據保護,培訓、研究和督導。通過這樣的方式,《心理治療與法律》特別關注心理治療師在實際的治療實踐中面對的法律問題,諸如檔案保存,契約簽訂,遭到起訴或法庭傳訊。也包括了保密權的限制,比如涉及到虐待兒童時,或者當咨客有自傷行為或使用毒品時,有義務警告其他人。
這是一本由3位心理治療與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完成的著作,是心理諮詢師與心理治療師從業和專業提升必備的參考資料。

目錄

第一章 法律:朋友還是敵人?
第二章 治療與法律:協定與義務
2.1 作為一名治療師我需要懂多少法律才能為我的咨客提供適當的服務又避免出問題呢?
2.2 針對治療的協定是否和法律契約是一樣的呢?或者有什麼不同嗎?在與咨客簽訂使用協定的時候我需要注意些什麼?
2.3 我為學生進行分析性心理治療,並且我已獲得了當地的執業許可。我的問題是其中一個學員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已經接受了去年一年的治療,現在突然走了並且不想支付治療費用。我不想採取法律手段,但我又確實想得到我應有的工作酬勞!
2.4 接受咨客的禮物或遺贈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2.5 有沒有可能治療師因為某些事情沒做好(比如沒有簽訂清晰的治療協定)而被起訴,而不是因為故意損害咨客的利益(比如以某種方式剝削咨客)?
2.6 如果咨客提出認為我的治療方法不適合他們特殊的問題(例如針對驚恐發作,我使用了心理動力學治療而不是行為治療),我可能會被起訴嗎?
2.7 我的已經成年的咨客的父母聲稱我要對在咨客頭腦中植入了發生在幼時的性侵犯的錯誤記憶負責,他們可以起訴我嗎?
2.8 如果按照我的常識,適度地更新和跟隨發展成熟的專業規範,我被咨客起訴的可能性怎么樣呢?
2.9 在專業賠償保險策略中,我應該尋求什麼樣水平的保護呢?
第三章 特殊背景中的法律問題
3.1 作為一個服務於員工援助計畫的心理諮詢師,我需要公布一些基本法律信息,可是我覺得準備不足,即使這些信息來源於包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申明的手冊。我真的應該這樣做嗎?
3.2 我工作的諮詢機構規定給14歲以下孩子提供諮詢時必須有父母的許可,我覺得這實際上將很多青年人排除在外,而這些年齡較小的人又極度需要有人傾訴。對這種問題法律上有相應的規定嗎?
3.3 我受僱於NHS的初級衛生保健機構,同時也在次級衛生保健工作組中提供私人諮詢。我認為兩份工作都能應該得到基金會提供的保險,這種想法是否正確?
3.4 我為某個機構提供了員工援助計畫(EAP)服務,對方要求在心理諮詢結束時,給每個咨客的人事部門傳送一份簡明書面報告,以說明這次工作的性質和諮詢的結果。我必須要遵守這個慣例嗎?
3.5 我在一家慈善機構做心理諮詢志願者。在過去的一段時間裡換了新管理委員會,他們堅持認為,所有的諮詢師,包括志願者和就業學生,都不得不扣除他們自己的保險費用,而這筆保險金為數不菲。他們說,因為我們不是他們機構自己的雇員,所以顯然不能由他們來承擔我們的保險金。這樣做對嗎?
3.6 我的僱傭方是一所繼續教育學院,這顯然很少涉及得到諮詢隱私問題。現在上級管理部門要求一旦發現兒童虐待案,諮詢師就得在兩個小時以內上報給某個“指定人物”,否則就要面臨紀律處分。他們能這樣做嗎?
3.7 我的咨客因為工作壓力的緣故正在考慮辭去現在這份待遇豐厚的工作。她能否因此而起訴她的僱主,如果她這樣做了,我作為她當前的心理諮詢師,會被法庭傳喚為其作證嗎?而讓我為此擔心的理由是因為作為一個職業衛生工作者,我和我的咨客受僱於同一家機構。
第四章 風險與責任
4.1 在私人執業的過程中使用自己的家庭住所作為心理諮詢和心理治療的場所,對此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4.2 如果我的一位咨客自殺死亡,我會受到指控嗎?(我的諮詢對象是一組自殺高危人群,他們經常自我傷害。)
4.3 我正在給一對涉及家庭暴力的夫妻諮詢。如果我覺得其中一方正受到另外一方暴力對待的危險,為了保護他們我能夠採取什麼措施呢?或者應不應該保護他們?
4.4 對咨客採用觸摸療法會涉及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4.5 我先前的一位咨客拒絕接受心理諮詢已經結束。她繼續寫信,不斷在我的工作電話錄音上留下信息,並且送給我許多不必要的禮物。對此我感到壓力很大也很不開心。我能夠採取哪些措施以便阻止這一切?
4.6 如果我有一位HIV陽性患者的咨客,他告訴我,他不敢告訴其性伴侶實情,並且在與她發生性關係時沒有採用安全措施,對此我有什麼樣的法律義務?
4.7 我的督導在個案中涉及兒童虐待必須向當局的相關部門報告這一點上態度強硬,他主要是基於保護兒童法案的規定。與此相反,我的專業導師則認為,應該按照倫理法則來決定。從法律的立場來看,誰是正確的?
4.8 在對使用非法成癮藥品咨客進行諮詢治療時,可能會涉及到哪些相應的法律問題?
第五章 檔案保存制度
5.1 身為咨客,我怎樣才能獲得我的諮詢記錄呢?如果我對諮詢師關於我的記錄非常不快,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呢?
5.2 我的治療記錄應該保存多長時間?
5.3 除了我所做的機構文書記錄外,我還保存了一份個人記錄用於督導和未來個人成長使用。是否有辦法能保護這些資料不被公開或者將來被法庭使用呢?
5.4 我的一個咨客指控他的父親對她有性虐待,訴訟過程中法庭要求我出庭作證。我不想讓辯護律師得到那些非常細節的治療記錄。那么在法庭審判時我把這些記錄資料時刻不離地帶在身邊是不是最安全的方法?
5.5 我的咨客要求我為他寫一份報告,來支持他對受到的刑事傷害的賠償訴訟。如果我同意這樣做,在法律意義講,這會給他或我帶來麻煩嗎?
5.6 治療師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出庭嗎?如果這樣做會不會給我帶來風險?
5.7 當地警察部門向我施加壓力要我交出我的一個咨客的個案記錄,他們正在收集證據準備指控這位咨客虐待兒童,我是否要不得不屈服於他們的要求嗎?
5.8 在法庭訴訟咨客時,如果確實要憑良心來做出決定,治療師可以拒絕作證嗎?如果我一旦面臨這種情況我該怎樣做來拒絕作證呢?
第六章 培訓、督導和法律
6.1 作為同性戀,傳統的精神分析仿佛不能允許我接受此類專業培訓。我能做些什麼呢?
6.2 某人參與了我帶領的一個體驗療法工作坊,他認為在工作坊中的治療體驗對他造成了精神損害(比如:因為進行退行練習而受到了精神損害),對此,我應該站在什麼樣的法律立場上?
6.3 我公開發表了一個個案研究,對於可能暴露個人身份的信息已經做了完全的掩飾,但是這個咨客還是看出了這是她的個案,有可能會發生什麼?(在我還未來得及徵求她的同意之前,她就已經中止了治療)
6.4 我正在諮詢一個性心理障礙的咨客,他坦白有露陰癖,且這猥褻行為從沒有被警察抓住。令我擔憂的是,他現在自豪地告訴我他已經通過培訓獲得了本地的諮詢師證書。我是否需要警告他的導師,該咨客很可能會給其未來的諮詢客戶帶來潛在危險。
6.5 作為一個督導師,我認同自己為受督導者的治療過程負臨床責任。這是否意味著當他們出現專業紕漏時我將受到指控呢?
第七章 專業活動與法律
7.1 我在NHS Trust工作,當我遇到他人諮詢治療中不當行為時,我該採取什麼樣的立場?我應該如何舉報同時又可以規避被懲罰或甚至被開除的危險?
7.2 心理諮詢師或心理治療師遵守了專業道德規範能獲得哪些法律保護?如果一旦出現法律訴訟,對標準有法律爭議時,這是否能提供足夠的法律防護?
7.3 作為治療師我如果發現咨客或同事正在造謠或誹謗我,那應該怎么辦?
7.4 我開始用電子郵件來開展心理諮詢服務,這需要注意哪些和法律有關的方面?
7.5 我所屬專業協會收到對我的投訴,而在這過程中我覺得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以心理諮詢服務為生,澄清名譽對我很重要,我該怎么做?
7.6 政府什麼時候會規範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業,以保護來訪者免受那些不合格及危險的執業者的危害?
7.7 從哪裡可以獲得又好又便宜甚至免費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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