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考試介紹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心理治療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心理治療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師)、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二、初級心理治療師/中級心理治療師資格取得方式
初級心理治療師/中級心理治療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初級心理治療師/中級心理治療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初級心理治療師/中級心理治療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心理治療師/中級心理治療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