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黨的民族政策以及少數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動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貫徹落實有關黨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和宗教關係和諧。
(三)負責聯繫民族鄉,協調指導少數民族鄉對《貴州省少數民族鄉發展和保護條例》的貫徹落實,協助抓好民族鄉政策的落實。
(四)負責聯繫街道社區,協助抓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開展。
(五)負責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支持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堅持“三自”原則,推動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國傳統文化的自我教育。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積極開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
(六)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工作。
(七)負責參與制訂民族地方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關民族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八)負責指導並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建設。
(九)負責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幫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職責調整
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領導民族和宗教工作。將德江縣民族和宗教事務局更名為德江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歸口縣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領導,仍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單位黨的建設、政務信息、檔案、保密、信訪、安全生產、禁毒環保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制定單位工作計畫,起草各類綜合性檔案,負責檔案收發、傳閱和管理工作;負責局領導參加會議、活動的對接、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局務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的編印工作;負責擬定單位各種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式,並做好檢查、督促、落實等工作;負責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節假日值班安排;負責單位經費的計畫、預算、決算工作;負責辦理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工資等財務工作;負責單位辦公用品的購置、保存、領取等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公務車輛運行維護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單位政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工作;負責單位人事管理、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管理及工、青、婦等工作;負責意識形態、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單位幹部政治業務學習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以及年度目標績效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經濟建設科。負責落實中央、省、市下達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使用、申報、管理和備案工作;負責參與擬訂民族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和民族貿易、民族用品生產的有關工作,綜合分析民族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和統計監測的報送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縣級民族經費及有關專項經費使用,對民族經費投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跟蹤調查和綜合評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宗教科。負責貫徹落實有關黨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負責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民間信仰方面的工作,對有關宗教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推動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中國傳統文化的自我教育。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負責引導以自養為目的的社會服務事業;負責處理有關宗教團體的涉外事務,防止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和宗教關係和諧;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社會發展科。負責黨的民族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動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對有關民族政策實施進行實地調查研究,針對全縣民族問題,提出制訂民族政策規定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申報表彰有關工作;負責處理少數民族人權相關問題;負責參與民族地方的慶祝活動;負責貫徹落實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政策實施;負責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負責參與組織全縣民族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負責聯繫民族鄉,協調指導少數民族鄉對《貴州省少數民族鄉發展和保護條例》的貫徹落實,協助抓好民族鄉政策的落實;負責聯繫街道社區,協助抓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引導和服務;負責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幫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和使用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審批綜合服務科。負責受理和承辦涉及本單位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及其他權力事項:負責縣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金額超過10萬元審批;負責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不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審批;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和變更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民主推選管理組織成員的備案;許可權內宗教團體成立、變更、註銷前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變更、合併、分立、終止審核;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審核;許可權內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教務活動區域外(跨縣、區)主持宗教活動備案;公民民族成份確認和變更初審;負責受理和承辦需要進駐政務大廳的其他事項;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德江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核定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1名由副局長兼任)。
其他事項
德江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領導分工
局長:張 文